直播踩同行骂老板?法院划定网络主播言论红线
发布日期:2026-06-27 作者:田治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网络主播在直播带货或"测评"过程中,为吸引流量、凸显自家产品优势,常出现贬低其他公司商品、甚至辱骂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公众人物的言行。不少人认为直播间是私人表达空间,只要没直接打广告就不违法。那么,主播言论的法律边界究竟在哪里?哪些行为会越过红线构成商业诋毁或名誉侵权?二、简要回答直播及短视频言论受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双重约束,核心原则是诚实信用与正当竞争。主播不得通过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来贬损竞争对手的商誉,也不得对他人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侮辱诽谤。若为关联店铺引流、借诋毁竞品牟利,即便账号未直接售货,也属于经营者,一旦发布不实贬损内容,须承担商业诋毁及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反之,基于客观事实的合理批评、正当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三、法院认定规则——以(2025)豫10知民初38号案例为参照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许昌市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某来诉柴某前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中,明确了以下三项裁判规则:第一,网络主播为关联店铺引流、开展商业推广的,符合经营者的本质特征。其编造、传播与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即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经营者身份采行为标准认定,不以是否持有营业执照或直接在下单页面收款为限,只要参与市场竞争、为自身或关联方谋取交易机会即属经营者。第二,商业诋毁案件中,被侵权经营者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适用法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主播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传播范围、被侵权人已查明的经营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等因素,在法定限额内酌定赔偿数额。对于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开支,应当在法定赔偿之外另行予以支持。第三,行为人既对法人实施商业诋毁,又针对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即对法人承担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同时对受损的自然人承担民法典规定的名誉权侵权责任,二者并不相互吸收。四、给直播带货从业者的合规建议一是坚持陈述客观事实。对竞品或企业的负面评价必须有真实、充分的证据支撑,如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判决等。无据称他人"暴利宰客""假货""偷税漏税""黑恶势力"等,极易被认定为编造虚假信息。二是杜绝人身攻击。即使对企业经营有异议,也不得对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等进行人格侮辱或使用低俗贬损性词汇,否则将同时触发名誉权诉讼。三是认清自身经营者身份。只要直播为自身店铺、关联企业或受雇品牌引流、促销,即可能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不能以"只是博主""只是测评"为由免除商业诋毁责任。四是控制表达场合与方式。避免使用绝对化断言、误导性对比,不借助大流量节点恶意炒作。若发现已发布内容存在争议,应及时删除、澄清,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影响赔偿认定。五是做好证据留存。如确系基于事实的正当批评或消费者体验分享,应保存购买凭证、使用记录、检测材料等证据,以备发生争议时证明言论真实性及善意评论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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