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视频VIP账户分时租赁规则漏洞谋取VIP会员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100万
近期会员权益案件增多,不同创新业态下也存在很多问题,企业在经营中应该注意这些合规问题,渠道方式、供应链授权等都需要严格审查。原告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系某影视终端设备的经营者,用户可付费购买视频VIP。作为原告固有的商业模式,付费观影收取的VIP会员费用是原告的主要收入来源。被告胡某未经许可,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分时租赁视频VIP账号日卡、5天卡、月卡、季卡、年卡等商品,后由买家远程扫码登录共享会员账户,实现多个用户共用一个账号,由此赚取利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虽非同业经营者,但通过分时租赁视频VIP账号,直接争夺原告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核心消费群体,在虚拟权益销售市场形成实质竞争关系,客观上破坏了原告公司的定价体系与经营规划,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XX万元。分时租赁视频VIP账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关于“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处理分时租赁视频VIP账号的案件中,首先要考虑的是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再综合多种因素考虑被告需要承担的责任问题。
本案中,被告胡某作为市场经营中的经营者,故意借助他人视频平台竞争优势获利,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视频平台利益仍持续实施,直接抢夺了视频平台的交易机会和收益,形成了实质性的竞争关系,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至于承担责任的问题,需综合考虑VIP会员的官方价格、销售数据、主观恶意、侵权情节等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三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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