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平台销售服饰使用涵盖某热门电视剧同款剧照截图引流销售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布日期:2026-04-29 作者:张晓晗律师
此外,案涉电视剧在多个主流平台播出,播放量高、社会讨论广泛,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该剧名称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影视作品及其衍生商业利益相联系。某服饰公司虽不处于同一行业,但双方在涉案作品衍生商品市场的商业利益上构成竞争关系。其未经许可、也无任何授权关联,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名称高度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案涉视听作品的商业价值、知名度、店铺的经营规模、销售产品的数量及单价等因素,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某服饰公司赔偿某传媒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万元。
本案系协同适用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蹭影视剧热度宣传、销售“同款服装”的典型案例。在销售服饰产品的链接中擅自使用涉案电视剧剧照截图和名称,不仅侵犯了著作权;而且意图攀附该剧的知名度,以此提升所售产品的竞争优势,该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此类“搭便车”行为看似捷径,实则往往需要承担法律代价。本案警示广大经营者恪守诚信经营的基本准则,在借助他人品牌影响力时,应通过“取得授权”“联名合作”等合法途径获取许可,并如实描述商品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从而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视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某传媒公司在其网络店铺使用了视听作品的截图,该截图属于从视听作品的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故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某传媒公司作为该作品著作权人,对剧中截图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某服饰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络店铺中使用案涉作品截图作为商品宣传图,使公众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该截图,该行为侵犯了某传媒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案涉电视剧在多个主流平台播出,播放量高、社会讨论广泛,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该剧名称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影视作品及其衍生商业利益相联系。某服饰公司虽不处于同一行业,但双方在涉案作品衍生商品市场的商业利益上构成竞争关系。其未经许可、也无任何授权关联,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名称高度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案涉视听作品的商业价值、知名度、店铺的经营规模、销售产品的数量及单价等因素,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某服饰公司赔偿某传媒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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