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同业身份违规登录平台窃取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110万
发布日期:2026-01-23 作者:张晓晗律师
某软件公司开发的某大数据软件,整合部分购物平台用户浏览、收藏、交易等原始数据,经特有算法加工形成店铺流量、行业大盘人气等核心信息。该公司实行“付费+准入”双重限制,仅向符合条件的商户开放,年费最高达9000元,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设置技术防爬、限定子账号实名认证等多重举措,筑牢数据保密防线。
范某系某平台(系部分购物平台的竞争平台)客服,某家居用品公司为了能在该平台更好地拓展经营,违规为范某开通了实名认证子账号,用于范某分析某家居用品公司的店铺数据。2022年1月该子账号开通后,近10个月内,范某用该账号累计登录11516次,却未查看某家居用品公司店铺数据,转而定向窃取平台行业大盘核心数据,用于其所在的公司经营决策。
案发后,某软件公司将侵权双方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及维权开支共计110万元,并要求登报赔礼道歉。庭审中,某家居用品公司辩称涉案数据可免费获取、不属于商业秘密,且对子账号违规使用不知情;范某则以访问系职务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为由抗辩。(来源:知产财经)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商业秘密需满足非公知性、商业价值、保密性三大核心要件。本案中,涉案数据源于平台专属原始信息,经特有算法加工后仅对特定商户开放,同业从业者难以轻易获取,符合“非公知性”;既能为商家提供经营决策参考,也能为权利人带来盈利,具备明确“商业价值”;软件公司采取的协议约束、技术防护等措施,足以体现保密意愿且可被客观识别,满足“保密性”要求,涉案电商衍生大数据当属商业秘密范畴。
同时,某家居用品公司违规开号、范某定向窃密,二者主观上存在共同侵权故意,客观上分工协作,构成共同侵权。因软件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量数据使用限制、软件后续部分功能免费、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令二者连带赔偿软件公司2万元;因无证据表明软件公司商业信誉受损,依法驳回其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软件公司上诉后撤回,范某上诉却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利用爬虫盗取其他经营主体通过智力整合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金额1950万
- 利用视频VIP账户分时租赁规则漏洞谋取VIP会员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100万
- 利用同业身份违规登录平台窃取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110万
- 企业利用网络爬虫获取数据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00万
- 开发软件利用爬虫抓取腾讯新闻被诉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00万
- 利用企业会员数字积分权益漏洞容违规兑换“海底捞捞币”变现构成不正当竞争
- 平台为游戏用户购买合法正当获取的游戏金币交易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企业发现竞争企业在YouTube网站涉外平台涉嫌虚假宣传或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 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获取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惩罚性赔偿3000万
- 跨境电商代运营服务商给亚马逊的客户刷单被平台索赔100万
- 电商直播话术算商业秘密吗?被“偷”了能维权吗?
- 网店开展游戏道具代充业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判赔50万
- 在小红书平台发布虚假“种草”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
- 电商企业数据保卫战:商业秘密的胜利之光|湖南某电商企业数据构成商业秘密终获得保护
- 电商网络代运营公司提供刷单推广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