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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公司未经许可小说改编游戏情节侵犯作品改编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31万

发布日期:2026-04-28    作者:张晓晗律师
郑某龙系台湾知名武侠小说家古龙之子,依法继承并享有《绝代双骄》《陆小凤》《小李飞刀》《楚留香》等古龙系列文字作品著作权。被告深圳某蓬公司、深圳某豆公司开发、运营《盖世豪侠》网络游戏,被告俞某系上述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游戏制作人,被告广州某多公司、珠海某游公司、福州某萌公司(股东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先后参与该游戏运营。各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游戏及宣传材料中大量使用古龙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武器、武功、门派、地名等元素,以网络游戏形式再现相关独创性表达。郑某龙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32万余元。各被告辩称游戏未构成改编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已尽审查义务、部分主体超过诉讼时效等。
一审法院认为,各被告行为侵害作品改编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删除侵权内容、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31.8万元,并根据各被告运营期间、过错程度划分赔偿责任。
深圳某蓬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精准界定著作权改编权保护范围,区分思想与表达、公有领域素材与独创性表达,认定案涉游戏截取组合使用古龙小说中的武侠元素并转化为网络游戏形式构成侵权,明确文化IP“搭便车”式侵权的司法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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