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 不正当竞争应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09-04-22 作者:张振合律师
张振合律师评析:
首先,上述案件中某电器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呢?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市场离不开自由竞争,但竞争不能无序,其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恰是背离诚实信用、破坏公平公正原则,置商业道德于不顾,为法律所不允许的一种竞争行为。其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使其他经营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失去很多正当的交易机会,甚至造成竞争能力丧失以至退出市场交易。同业竞争秩序受到扰乱,进而扰乱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危害不容小觑。
所谓诋毁商誉,则是指经营者为了占有市场,通过广告和其他方式,以虚假宣传的手段故意制造和散布有损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产品或服务声誉的虚假信息,诋毁其法人人格,使其无法参与正常的交易活动,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获得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信誉对于经营者开展经济活动至关重要,是社会对经营者商业道德、商品品质、价格、服务等方面的积极评价,能够为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以及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诋毁商誉的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列举了11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见,诋毁商誉行为是我国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结合本案情况,某电器公司的前述行为很显然属于故意捏造虚伪事实,虚假宣传诋毁“××”公司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关于某电器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造成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公司完全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经济损失具体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的损失、补救措施费用,以及因调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和权利人的商誉损失等。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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