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施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2-07-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判】法院认为,原告是“铠甲勇士系列玩具”专利共有权人。被告施某某销售的玩具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似,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保护范围。遂判决被告施某某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法官提示】动漫玩具一旦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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