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获取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惩罚性赔偿3000万
发布日期:2025-07-08 作者:张晓晗律师
案情简介:数据是电商平台核心资产,关乎平台、商户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按照与商户签署的协议,三原告可以收集、整理、加工其注册商户的各种数据,形成不为公众所知的衍生数据产品“生意参谋”,为商家提供数据分析等服务。2019年起,“小旺神”相关公司将“寄生软件”潜伏在三原告“生意参谋”等数据产品中,通过技术手段破解、窃取、打包销售三原告平台中的商品信息、销量、优惠券、客户等无法计数的关键数据,获取巨额收益。原告认为,这不仅涉嫌侵犯电商平台及广大商户的商业秘密和数据权益,还导致不公平竞争,破坏电商产业健康发展,遂将其诉至法庭。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三原告是否享有商业秘密权利及数据权益;2.六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若构成侵权,六被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法院认为三原告享有商业秘密权利及数据权益。
首先,法院认为三原告享有商业秘密。三原告主张的淘天平台非公开经营数据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其次,法院认为在上述非公开的真实数据之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的竞争性权益无法调整的淘天平台公开数据集合及经营数据,构成三原告主张的数据权益。涉案数据由淘天平台基于用户授权合法取得,且淘宝公司、天猫公司为涉案数据的生产、收集、存储、保护、管理、加工投入了巨大的成本。此外,涉案数据集合及经营数据构成三原告的稀缺性数据资源,为其带来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
关于争议焦点2,法院认为淘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被诉行为侵害了涉案商业秘密。“生意参谋”系淘软公司开发的衍生数据产品,给淘软公司带来了巨大商业利益。然而,“小旺神”插件的“指数一键还原”功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侵害了三原告的经营秘密。
其次,被诉行为侵害了涉案数据权益。被诉侵权行为均利用了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了三原告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相关方合法权益。
综上,“小旺神”网站的“竞品监控”功能、“数小易”网站的API 功能、“小旺神”插件的“素材下载”功能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3,法院认为淘数公司、梅州天勤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泰数公司、李某航、林某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
首先,关于责任主体,法院认为“小旺神”商品及侵权功能系由淘数公司、梅州天勤公司开发、运营,故两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责任。淘数公司、泰数公司、李某航、林某构成人格混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计算,法院认为,可以“小旺神”侵权功能获利2296万元×50%=1148万元为基数计算,综合考量涉案数据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淘数公司主观上具有侵权恶意、被诉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2倍。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已经超过了三原告3000万元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据此,法院全额支持三原告的3000万元损害赔偿与合理开支 10 万元律师费。目前,该案涉及“小旺神”相关功能已全面下架。
总之,此次判决通过分层确权、惩罚性赔偿及刺破公司面纱三重机制,针对恶意侵犯商业秘密和数据权益的行为,合理界定和保护数据权益及归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首次在单一侵权案件中依法对多类数据进行全面、分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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