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直播渠道进行商品测评对同行业进行诋毁侵害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6万
发布日期:2026-04-28 作者:张晓晗律师
一审法院认为,武汉某食品公司、福州某咖啡公司同属咖啡行业的经营者,经营范围类似,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和相关公众具有进行商业评价的言论自由,但应当遵循审慎义务,对他人的商业评价应当客观、真实,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对于“香精豆”“过季豆”“不新鲜”等说法,福州某咖啡公司未经认真调查核实,也未提供客观证据予以证明,违背了审慎义务。其次,用“药片”“湿抹布”等形容词来形容咖啡风味有歧义且带有贬低的意味,会导致消费者对武汉某食品公司的商品产生负面印象。最后,福州某咖啡公司通过片面性、误导性陈述等方式,对武汉某食品公司的商业行为发表不当言论,影响相关公众的客观判断、理性选择,损害了武汉某食品公司的商誉,其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超出了商业评价的合理边界,足以认定构成商业诋毁。据此,判令福州某咖啡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0元。
一审判决后,福州某咖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直播已成为电商经营的主流模式之一,部分经营者以“对比测评”“行业揭秘”为名,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也损害商事主体合法权益。需要注意,未点名“影射”同样构成商业诋毁。法律认定“指向性”不以明确提及企业名称为限,只要足以“识别指向”即可。结合商品特有包装、行业背景、产品特征,若相关公众可清晰识别特定经营者,即满足特定指向要件。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可依法进行真实、客观的产品说明,但不得捏造事实、片面拉踩。福州某咖啡公司以“实测”作为包装,以看似“直率”的方式,使用无权威佐证的虚假言论进行主观臆断的负面评价,已越过法律边界,从“评价”变为“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商业竞争不应是“互踩”的零和博弈,而应是“互促”的正向循环。网络也并非言论自由的“特权领地”,只有遵循商业道德与法律底线,才能在公平竞争中赢得市场的尊重和消费者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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