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教唆水军进行洗稿、AI投毒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赔60万
发布日期:2026-04-28 作者:张晓晗律师
一审法院认为,榕某公司等四被告因教唆行为构成对白某公司的作品信息传播权的侵害,同时构成对白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决榕某公司等停止教唆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950元。
榕某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信息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竞争模式愈加多样化。在互联网平台中,具有竞争力的商业模式依托优质的内容资源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品牌资源,以此来增加受众的黏性,提高经营主体的整体竞争力。对于竞争参与者而言,采用、模仿既存的商业模式从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是常见的竞争形式。但是,这种模仿应有边界,如果越出了合理的边界,以对竞争对手方的抄袭、攀附、复刻为核心导向,完成对他人服务内容的实质性替代,则属于违反商业伦理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教唆、帮助侵权的规定,对提供AI洗稿的行为作出认定。明确AI洗稿不是简单的内容借鉴,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他人原创作品的剽窃,虽然不曾直接复制原作品,但仍然保留了原作品的核心内容,仅是在形式上做修改的行为,仍然侵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人民法院未采纳四被告未“直接搬运视频” 应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而是认定平台方将AI洗稿方法纳入教程向代理商普及的行为,构成教唆、帮助行为,为司法实践中认定AI技术滥用引发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参考。裁判思路回应了互联网侵权“去中心化、链条化”的特点,有效破解了“平台躲在代理商背后规避责任”的司法认定难题,对短视频推广、直播带货等依赖“代理分销”的互联网行业具有强烈警示意义:任何通过教唆代理商侵权以降低自身经营成本的行为,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网红自媒体通过短视频账户进行商业评论“越界”构成商业诋毁诉请550万
- 利用他人商标标识、图片通过电商渠道销售其他品牌商品构成
- 淘宝平台销售服饰使用涵盖某热门电视剧同款剧照截图引流销售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电商卖家在小红书平台利用“某某品牌平替”“堪比某某品牌”引流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
- 利用网络直播渠道进行商品测评对同行业进行诋毁侵害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6万
- 某游戏公司通过广告引流获取对家游戏皮肤引导下载自己游戏APP构成不正当竞争
- 电商网店拼多多销售游戏作弊账户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210万一审二审判赔55万
- 游戏公司未经许可小说改编游戏情节侵犯作品改编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31万
- AI教唆水军进行洗稿、AI投毒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赔60万
- 高管内外勾结侵犯新能源企业构成商业秘密刑事案
- 快看漫画诉电商卖家案:为何你手握进货渠道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纠纷——复盘数字产品API接口生死线
- 利用爬虫盗取其他经营主体通过智力整合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金额1950万
- 利用视频VIP账户分时租赁规则漏洞谋取VIP会员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100万
- 利用同业身份违规登录平台窃取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110万
- 企业利用网络爬虫获取数据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00万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