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企业会员数字积分权益漏洞容违规兑换“海底捞捞币”变现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浙0110民初4932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派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底捞关联公司,负责会员运营)
被告:朱某(个人经营者)、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电商平台)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时间:2025年9月29日
二、侵权行为事实被告朱某通过以下方式违规操作海底捞会员积分系统(“捞币”):
批量购买代金券:以优惠价格吸引消费者下单海底捞门店消费。
订单代付牟利:登录其控制的多个海底捞会员账号,为消费者订单代付,将本应属于消费者的捞币集中至自己账号。
捞币变现:将累积的捞币兑换成代金券,通过差价获利,形成“购买代金券→代付订单→集中捞币→兑换变现”的循环经营模式。
规模化特征:涉案侵权链接销售超6万单,控制非正常会员账号二三十个。
三、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核心问题: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从以下三方面分析并认定侵权成立:
合法权益受损:
海底捞会员制度(如捞币兑换礼品、代金券)是原告重要的商业资源,能提升用户粘性,受法律保护。
被告行为突破会员规则(禁止账号转让、共享),降低消费者注册和使用海底捞会员的积极性,削弱原告用户基础,增加运营成本。
消费者权益受损:被告未获消费者同意即占用其捞币权益。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利用原告会员制度牟利,但原告未获得相应用户增长,反而承担治理成本,行为具有寄生性和不正当性。
规模化操作违背商业道德,扰乱会员管理秩序。
破坏市场秩序:
行为损害公平竞争环境,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侵权类型,但符合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
四、判决结果
停止侵权:被告朱某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济赔偿: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驳回其他请求:未支持原告对电商平台(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主张。
五、案件启示
企业会员制度保护:会员积分系统作为核心竞争资源,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防御“搭便车”行为。
违规变现风险:即使基于真实交易,规模化套利若破坏商业规则,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司法实践意义:本案明确了利用平台规则漏洞牟利的违法边界,为类似网络黑灰产治理提供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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