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不当竞争案例 >> 查看资料

利用企业会员数字积分权益漏洞容违规兑换“海底捞捞币”变现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日期:2025-11-14    作者:张晓晗律师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浙0110民初4932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派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底捞关联公司,负责会员运营)


被告:朱某(个人经营者)、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电商平台)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时间:2025年9月29日


二、侵权行为事实被告朱某通过以下方式违规操作海底捞会员积分系统(“捞币”):

批量购买代金券:以优惠价格吸引消费者下单海底捞门店消费。
订单代付牟利:登录其控制的多个海底捞会员账号,为消费者订单代付,将本应属于消费者的捞币集中至自己账号。
捞币变现:将累积的捞币兑换成代金券,通过差价获利,形成“购买代金券→代付订单→集中捞币→兑换变现”的循环经营模式。


规模化特征:涉案侵权链接销售超6万单,控制非正常会员账号二三十个。


三、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核心问题: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从以下三方面分析并认定侵权成立:

合法权益受损:


海底捞会员制度(如捞币兑换礼品、代金券)是原告重要的商业资源,能提升用户粘性,受法律保护。


被告行为突破会员规则(禁止账号转让、共享),降低消费者注册和使用海底捞会员的积极性,削弱原告用户基础,增加运营成本。


消费者权益受损:被告未获消费者同意即占用其捞币权益。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利用原告会员制度牟利,但原告未获得相应用户增长,反而承担治理成本,行为具有寄生性和不正当性。


规模化操作违背商业道德,扰乱会员管理秩序。


破坏市场秩序:


行为损害公平竞争环境,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侵权类型,但符合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


四、判决结果
停止侵权:被告朱某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济赔偿: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驳回其他请求:未支持原告对电商平台(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主张。


五、案件启示
企业会员制度保护:会员积分系统作为核心竞争资源,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防御“搭便车”行为。


违规变现风险:即使基于真实交易,规模化套利若破坏商业规则,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司法实践意义:本案明确了利用平台规则漏洞牟利的违法边界,为类似网络黑灰产治理提供裁判参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