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软件利用爬虫抓取腾讯新闻被诉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00万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舆情分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网智天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下称网智公司)共同经营的“战鹰”相关产品,超出合理限度对腾讯网、腾讯新闻APP上的腾讯新闻数据进行采集、储存、使用的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网智公司须停止被诉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228万余元,均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腾讯公司系腾讯网、腾讯新闻APP的运营商,其通过版权采购和技术投入等方式积累了海量的新闻数据。
腾讯公司认为,网智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战鹰”相关产品,擅自通过存储、展示、引流、对外提供数据分析等方式将爬取的腾讯新闻数据进行商用的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的利益,有违公平诚信及商业道德,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于是,腾讯公司一纸诉状将网智公司起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并索赔3000余万元。
庭审中,网智公司否认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称,腾讯公司公示的爬虫协议中明确允许其他经营者使用网络爬虫爬取新闻数据,“战鹰”相关产品采集腾讯新闻数据是遵照腾讯公司公示的爬虫协议实施的,不构成侵权,而存储和使用(指舆情分析)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会对腾讯公司造成任何损害;爬取、存储和分析全网新闻数据是舆情分析行业的生存基础,将遵守爬虫协议爬取、存储和分析新闻数据的行为定性为侵权,将完全颠覆舆情分析行业,导致该行业不复存在。
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腾讯新闻数据系腾讯公司通过持续性投入形成的竞争性资源,承载着企业的商业利益与创新动力。网智公司在未经许可亦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大量采集腾讯新闻数据并进行商业化使用的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一方的合法利益,有违公平竞争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不符,构成不正当竞争。
福州中院按照侵权行为规模、侵权人的侵权故意等因素,酌情确定网智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腾讯公司以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等为由,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网智公司则以被诉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一审确定的判赔金额过高等为由,同样上诉至福建高院。
福建高院围绕腾讯公司对涉案新闻数据集合是否享有权益、网智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如果构成侵权,原审确定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金额是否适当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新闻数据集合体系由海量的单个新闻组合而成,腾讯公司对数据集合的形成和积累实质性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经营吸引大量用户流量,使得该数据集合具有规模体量大、商业价值高的特性,额外产生独立于单一新闻的经济价值。由此,腾讯公司持有、使用、经营新闻数据集合产生的经营性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网智公司被诉行为的本质是通过窃取他人劳动成果,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不符合行业惯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该行为对腾讯公司的竞争性利益造成实质性替代,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福建高院综合考虑“战鹰”产品的累计用户数量、收费标准、充值情况、大致营利数额等因素后,认定一审确定的判赔金额并无不当。
据此,福建高院驳回了两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报记者 姜旭,来源:知识产权报)
- 利用爬虫盗取其他经营主体通过智力整合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金额1950万
- 利用视频VIP账户分时租赁规则漏洞谋取VIP会员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100万
- 利用同业身份违规登录平台窃取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110万
- 企业利用网络爬虫获取数据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00万
- 开发软件利用爬虫抓取腾讯新闻被诉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00万
- 利用企业会员数字积分权益漏洞容违规兑换“海底捞捞币”变现构成不正当竞争
- 平台为游戏用户购买合法正当获取的游戏金币交易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企业发现竞争企业在YouTube网站涉外平台涉嫌虚假宣传或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 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获取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惩罚性赔偿3000万
- 跨境电商代运营服务商给亚马逊的客户刷单被平台索赔100万
- 电商直播话术算商业秘密吗?被“偷”了能维权吗?
- 网店开展游戏道具代充业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判赔50万
- 在小红书平台发布虚假“种草”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
- 电商企业数据保卫战:商业秘密的胜利之光|湖南某电商企业数据构成商业秘密终获得保护
- 电商网络代运营公司提供刷单推广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