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X家汽车驾驶培训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联营公司即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东公司),固定驾驶培训服务价格、限制驾驶培训机构间的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流动,涉案15家驾培单位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如报名、体检、制卡等)均由浙东公司统一在同一现场处理,浙东公司收取服务费850元。联营协议第三条具体约定了联营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涉案15家驾培单位中的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融公司)以该15家单位构成垄断经营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无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浙东公司统一处理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可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其收取服务费850元并无不当,有关股本结构条款和服务收费条款可以依法适用反垄断豁免,故一审判决仅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中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条款无效。吉利公司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确认联营协议中股本结构条款和服务收费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适用垄断豁免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有关法定情形,不得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一般性推测或者抽象推定垄断豁免抗辩成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横向垄断协议规定的合同条款,与横向垄断协议条款紧密联系的条款,以及服务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的条款均应属无效,否则不足以消除和降低垄断行为风险。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横向垄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澄清了横向垄断协议豁免事由的适用标准,阐明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横向垄断协议应归于无效的一般原则,且无效范围不限于横向垄断协议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之具有紧密关联、缺乏独立存在意义的条款和服务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的条款。该案裁判有力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垄断行为。
- 利用爬虫盗取其他经营主体通过智力整合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金额1950万
- 利用视频VIP账户分时租赁规则漏洞谋取VIP会员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100万
- 利用同业身份违规登录平台窃取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110万
- 企业利用网络爬虫获取数据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00万
- 开发软件利用爬虫抓取腾讯新闻被诉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00万
- 利用企业会员数字积分权益漏洞容违规兑换“海底捞捞币”变现构成不正当竞争
- 平台为游戏用户购买合法正当获取的游戏金币交易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企业发现竞争企业在YouTube网站涉外平台涉嫌虚假宣传或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 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获取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惩罚性赔偿3000万
- 跨境电商代运营服务商给亚马逊的客户刷单被平台索赔100万
- 电商直播话术算商业秘密吗?被“偷”了能维权吗?
- 网店开展游戏道具代充业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判赔50万
- 在小红书平台发布虚假“种草”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
- 电商企业数据保卫战:商业秘密的胜利之光|湖南某电商企业数据构成商业秘密终获得保护
- 电商网络代运营公司提供刷单推广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