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实名认证的网店出借给他人用于直播运营的出借人与实际运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6-03-16 作者:张晓晗律师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店铺在平台上的登记运营者虽为周某,但结合运营方联系电话为洪某手机号、交易款项最终转入洪某支付宝账户等事实,故认定洪某系实际运营者。洪某在直播中“以假充真”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周某作为直播间登记运营者,违反实名经营义务,将身份信息出借给洪某,为洪某实施欺诈提供了便利条件,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后难以维权,依法应与洪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来自广州互联网法院)
本案聚焦直播电商领域账号借名经营的问题,明确了借名经营的责任认定规则。直播间实名制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信赖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借名经营掩盖了真实的交易主体,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本案明确,出借人不仅是名义上的店铺持有者,也是经营活动的责任承担者,未参与实际运营亦不能免责。本案裁判有利于倡导市场主体恪守实名经营的基本准则,推动直播电商行业建立“名实一致、权责对等”的经营主体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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