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5-02-14 作者:任斌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 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 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要点研究——基于全国公开裁判案例的实证分析
- 合同纠纷案件200个常见问题解析——基于全国公开判例的实证分析
- 包工头垫资完工被拒付,郑州服务好的合同纠纷律师葛晓清用折价补偿规则与造价核算,以案说法破解挂靠施工死局
- 上海诚信可信的合同纠纷律师王静:从一起"委托炒股亏损转借贷"案看证据闭环
- 没签纸质合同别慌,西安诚信服务好的合同纠纷律师刘菲用证据链重构技法,帮当事人把微信记录变成有力债权凭证
- 入库案例:当原告已穷尽证明责任而被告拒绝举证推翻原告待证事实法院可基于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该事实成立
- 上海合同纠纷|王静律师实战复盘:无书面合同 + 被告失联,凭借完整证据链,将撤诉死局逆转拿到全额胜诉判决
- 葛晓清律师:郑州市合同纠纷办案十五年,从证据链倒推诉讼策略。送货单无盖章?这样构建表见代理突破维权难点
- 郑州发生合同纠纷如何选律师?葛晓清以案释法,梳理签约误区与取证技巧,详解谈判调解、诉讼追偿实操专业方法
- 贵州六盘水市商园维律师亲办唐女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详实记录从证据固化到调解落地的完整办案经过与实务细节
- 从庞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400万胜诉案看合同僵局破解——张家口王世忠律师结合该案实例,分享合同纠纷中还原履行事实的实务方法
- 案例复盘:西安诚信服务好的合同纠纷律师刘菲,如何用“交易逻辑还原+证据链重构”破解无结算难题?建工集团八千余万胜诉案给出答案
- 从案例看实务:刘房娜律师代理河南省郑州市合同纠纷,胜诉后追加四股东,回款闭环完整落地
- 坚持不懈,层层推进终回款 一起执行难案件成功办结
- 坚持不懈,层层推进终回款 一起执行难案件成功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