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称不缴物业费就不给续租路面车位,这样做合理吗?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
发布日期:2026-11-06 作者:马恩杰律师
马恩杰律师作为苏州律师,代理多起类似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一、首先,物业以拒缴物业费为由限制车位续租的做法不合理不合法的。不能捆绑收费或滥用优势地位,侵犯了您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物业费与车位租赁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路面的车位占用小区共有道路场地,依据《民法典》第 275 条第 2 款,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是物业自有财产,物业只是受托管理方,不是所有权方,决定权在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物业方绑定行为属于无权行为。
三、马恩杰律师建议,先就漏水损失问题收集证据,通过书面形式向物业提出正式索赔。若物业仍拒绝协商,可向住建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按时缴纳车位租金,避免因欠费产生额外纠纷。
综上所述,物业不能以不缴物业费为由,拒绝继续出租路面的车位,这明显属于变相捆绑、变相催缴物业费,该行为违法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 944 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起诉 、仲裁追讨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 275 条第 2 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 276 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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