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范文)
民 事 反 诉 状 (范文)
(大理)马培杰律师
反诉人:李XX,男,白族,现年56岁,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云南省大理市XX路45号,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代理人:马培杰,男,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8724904.
被反诉人(原告):杨XX,男,白族,1960年9月6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大理市,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232,联系电话1398855XXXX.
反诉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对反诉人在承租房屋上总价71317.5元的添进行折价补偿。
2、本案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反诉人李XX与被反诉人杨XX此前就争议房屋有九年的租赁合同关系,三年一签。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6年12月15日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将其所有的位于XXXX大门南侧的房屋一院出租给反诉人使用,合同期限为三年,至2009年12月15日止。
合同履行期间,反诉人觉得双方的租赁关系一直进行得很顺利,双方合作关系良好,肯定会和以前一样续签租赁合同。为了改善经营环境,遂分别于2008年3-4和2009年9-10月两次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零星改造和装修,共花费人民币71317.5元。(2008年3-4月:55317.50元;2009年9-10月:16000.00元)。施工期间,被反诉人对反诉人的施工行为表示同意,未表示任何异议,也未进行任何善意提醒。2009年12月15日双方租赁合同到期当天,被反诉人杨XX突然通知反诉人,告知其要收回房屋自用。
反诉人李XX认为,在双方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和即将届满之时,被反诉人杨XX允许反诉人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零星改造和装修,此装修和改造已经构成我国民法规定的添附。双方对此添附的归属无约定,应当适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之规定处理:“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
2010年1月,被反诉人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反诉人返还出租房屋。现反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反诉,主张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对反诉人在承租房屋上总价71317.5元的添进行折价补偿。望贵院判如诉请,作出合法公正判决。
此呈
XXX人民法院
反诉人:李XX
2010年 4月 2 日
附:1、本反诉状副本一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维修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充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 彭某某与秦某某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 某某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王某某与朱某某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房产投资租赁纠纷:房东追回20万租金
-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无效,退还全款
- 欧阳某与某塑胶制品湖北有限公司某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李某某与刘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 建设施工工程中,如何区别转包和挂靠?
- 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 刘某某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 某某银行支行与仙桃某某油脂有限公司陈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杨某与仙桃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 一起疑难复杂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明显不当,委托人依法提起上诉,这是本律师撰写的《民事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