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吴律师代理房企胜诉!(202) 京 115 民初 3691 号案 原告诉求被全部驳回

发布日期:2026-03-16    作者:吴丁亚律师
近日,(202) 京 115 民初 3691 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审理终结,吴律师团队受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凭借扎实的法律论证与充分的证据准备,助力委托人赢得诉讼,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以所购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案涉房屋是否存在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重大质量问题。
吴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专项办案小组,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实质证材料,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深度法律研判,明确提出案涉房屋不存在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重大质量问题,原告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核心代理意见。
诉讼过程中,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案涉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全套合法开发证照,以及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主体结构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案涉项目建设程序合规,房屋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均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及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重大质量缺陷。
针对原告提出的房屋相关瑕疵问题,律师团队明确指出,原告所主张的问题均为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轻微瑕疵,并非法定及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情形,且委托人在原告提出维修诉求后,始终积极履行保修义务,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入户检修、整改,已尽到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此类可通过常规维修整改解决的轻微瑕疵,不符合《民法典》及双方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原告据此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有效依据。
同时,律师团队就原告举证的证据效力、资金占用利息主张的合法性等方面展开细致辩驳,指出原告未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鉴定报告,其举证不足以支撑诉讼主张,相关利息诉求亦无法律与合同依据。
最终,法庭充分采纳吴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诉讼请求无有效事实和法律支撑,依法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此次胜诉,不仅是对委托方合法经营、严把房屋建设质量关的肯定,更彰显了吴律师团队在房地产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实务能力与严谨的办案态度。团队深耕房地产法律纠纷领域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商品房预售 / 销售合同纠纷、房屋质量纠纷等各类案件处理经验,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