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局“黑白合同”困局:吴律师助建设单位成功驳回700万监理费诉请
发布日期:2025-11-10 作者:吴丁亚律师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XX
裁判日期:2022年9月28日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原告北京某某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其法定代表人为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黄XX律师。被告XXX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其法定代表人为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吴律师及李XX律师。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监理费716万余元及利息。原告主张,其于2015年通过招投标中标,并与被告签订了备案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为923万余元,应以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办案经过
吴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主要进行了以下工作:
梳理合同关系:深入核查案件事实,厘清了双方在招投标程序前后签订的多份合同(包括2014年的两份地块合同及2018年的补充协议)的时间线与履行情况。
确立核心抗辩观点:精准提出“备案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先定后招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核心法律观点,主张应以实际反映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早期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结算协议作为定案依据。
组织关键证据:指导并协助被告方系统整理了《结算协议》、《质量保修协议》及全部付款凭证、发票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已严格按照双方最终确认的结算方案履行了付款义务,不存在违约。
出庭辩护:在庭审中,围绕合同效力、实际履行事实及结算终局性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有力的陈述和辩论,有效反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XX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某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竣工后,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与《质量保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按照该结算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本案的核心在于确立了“结算协议”对于终结此前合同争议的效力,法院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在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判决其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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