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全部清偿的审查要点
发布日期:2024-11-12 作者:蒋艳超律师
(1)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凭证;
(2)借条等债权凭证由借款人收回或被销毁,或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收款凭证;
(3)如系他人代为偿还,应有指示他人代偿还或由他人代为偿还的约定及付款证明。
22、借款部分清偿的审查要点
(1)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凭证;
(2)双方有无约定利息,如约定了利息,需明确借款人偿还的部分是本金还是利息;
(3)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收款凭证,或双方就剩余债务重新出具了借款凭证;
(4)如系他人代为偿还,应有指示他人代偿还或由他人代为偿还的约定及付款证明。
23、债务已抵销的审查要点
(1)出借人与借款人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
(4)如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双方是否同意抵销;
(5)抵销通知有无及何时送达对方;
(6)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24、债权已被转让的审查要点
(1)转让的债权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依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②依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转让债权的通知已送达债务人。
(3)是否存在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且该权利是否专属于债权人本身。
(4)债权转让依法律、行政法规是否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25、债务已由第三人承担的审查要点
(1)债务转移是否已经债权人同意;
(2)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转移的债务是否存在从债务,且该从债务是否专属于原债务人;
(4)债务转移依法律、行政法规是否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5)有无明确约定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
(6)债务承担人是否表明其独立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
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26、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27、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者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28、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
(一)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
(二)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
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者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应依法裁判。
29、司法鉴定的申请应向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提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负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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