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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24-05-09    作者:高幂律师

拆迁时借用补偿面积15平方米是否形成对拆迁房共同共有 
法定继承中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 
丧偶儿媳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亲去世后孙子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奶奶的遗产 
拆迁时借用补偿面积15平方米是否形成对拆迁房共同共有 
被继承房屋被部分继承人侵占从而产生的收益应予以分割

背景情况:
Z1、Z2、Z3、Z4、Z5是同父同母亲兄妹,父亲先于母亲去世,父亲去世后母亲一直由Z1照顾,与Z1共同生活。Z3先于母亲去世,留下妻子W和儿子ZF。母亲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套,价值1000万元。该房屋为父亲在世时拆迁所得,Z1、Z2、W、ZF认为五兄妹应该均分被继承房屋,Z4主张拆迁时院内有其自建的房屋且拆迁时被拆迁院落面积过小,Z4妻子同时拆迁面积更大,故借给母亲15平方米购房资格,Z4应该多分15平方米。Z5认为拆迁时所拆的房子中有一间房是她找政府要来的,应该多分6平方米。Z1、Z2、W、ZF想要五家平分房产,Z1作为多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予以多分。

难点: 
Z1多尽抚养义务可以多分,不是一定多分 
被继承房屋是否存在房屋共有的情形 
分割被继承房屋被部分继承人侵占从而产生的收益,需要对事实和收益标准进行举证

解决方案:
Z1对被继承人母亲的赡养除了与其他继承人一样平分赡养费用外,Z1在赡养老人过程中体现多出力的特点,这种赡养更是具有长期性、经常性的显著特点。不论是生活上的照料,还是经济上的供养,Z1全身心、全天候投入人力、物力及财力,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Z1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达17年之久,为体现中华民族尊老孝顺亲的传统美德,依法应予以多分遗产。
本案所涉房屋的性质,系父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父母的共同财产。虽然Z4主张其借给母亲15平方米,从拆迁档案中可以证明,但Z4借给母亲的只是15平方米的购房资格,而并非房屋面积,母亲与Z4并没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故被继承房屋是父母共同所有。
被继承房屋系父母的遗产,故因该房屋出租所得的收益亦应作为二人的遗产,依法予以分割。租金标准可以参照原承租人的租金标准。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继承房屋由Z1、Z2、W、ZF、Z4、Z5共同继承,其中Z1继承24%的房产份额、Z2继承19%的房产份额、W继承5%的房产份额、ZF继承14%的房产份额、Z4继承19%的房产份额、Z5继承19%的房产份额;Z4按上述比例支付其他继承人房租收益。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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