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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买卖合同纠纷中,伪造送货单数额巨大,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4-05-08    作者:王景林律师

钢筋买卖合同纠纷中,伪造送货单数额巨大,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回顾
原告:馨懿公司
被告:中天公司
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因涉案工程项目向原告采购钢筋,数量暂定总量4200吨,暂定总价1800万元。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
2018年9月29日,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钢筋用量暂定增加1400吨,金额750万元。
因被告拖欠钢筋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余款656万余元及利息。
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货单统计,涉案项目使用钢筋共计5973余吨。被告认为与实际用量不符,遂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除屋面钢筋、一层地面钢筋网片、室外道路钢筋外,涉案工程使用钢筋5352余吨。
被告认为本案涉案刑事犯罪,经被告申请,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5月,公安发函告知法院,本案可以继续民事审理。

二、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自认伪造送货单6张430余吨,价值203万余元。被告认为原告行为构成诈骗或合同诈骗,再次请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院2021年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系涉嫌犯罪,并没有明确为何种罪名,故在公安机关侦查时无论本案当事人涉嫌构成何种罪名,均为其侦查范围。而公安经侦经侦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与该局正在经办的金某(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涉嫌挪用资金案件无直接联系,故应当确定本案不存在诈骗犯罪,被告据此提出的再次驳回起诉移送公安侦查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认定送货数量为5372余吨,并以此确定欠付货款金额39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浙江东阳(2023)浙0783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书

三、类案判决
湖南慈利法院(2019)湘0821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中,李某在结账单据上虚增部分钢材送货数量,涉案金额21万余元,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重庆五中院(2017)渝05刑终172号刑事判决书中,顾某冒充工地人员签名的方式伪造送货单,并将真实送货的送货单和未真实送货的伪造送货单均交回公司结算货款,涉案金额1073万余元,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杭州江干法院(2011)杭江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中,谢某伪造送货次数增加、交易额增加的虚假送货单,涉案金额3.3万余元,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四、律师点评
笔者系前述案件被告代理人,代理过此类案件的律师应该知道,如果送货单表面上无瑕疵,想要对钢筋用量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一般不会同意。
本案中,笔者提出质疑:部分送货单送货时间有疑点,因为涉案工程已经封顶,但仍有钢筋送货,显然不符合常理。还有,部分送货单上签字有疑点,不同时间的送货单,但签字人的签名从结构、外形、大小、落笔等细节处可以看出高度相同,这说明签字人在同一时间前后一并签署送货单的。再就是,经过专业人士测算,涉案工程钢筋用量超出很多,显然与常理不符。因为实践中偷工减料较为常见,很少有超出用量的,且承包过程中并未有报警被盗记录。
法院最终同意委托鉴定,对被告来说是很难得的机会。
实践中,伪造部分送货单,或虚增送货数量的行为,一般认为不构成虚假诉讼,但构成诈骗或合同诈骗的案例不少。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同案不同判实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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