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鑫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悦x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6-05-03 作者:黄文坚律师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1357号
原告:北京鑫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xx。
法定代表人:梁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悦x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智兴路x号x镇x号楼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被告:黄XX,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
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坚,广西自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鑫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x公司)与被告广西悦x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x公司)、黄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鑫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鑫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艳玲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宏华
书 记 员 杨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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