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平南县六陈镇黄XX油房、黄XX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6-06-17    作者:黄文坚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22)02民终15139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XXXX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南县XXXXXX油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XXXXXX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21XXXXXXXX
经营者:黄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xxxx Xx日出生,民族,住广西省平南县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xxxxxxx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坚,广西自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平南县六陈镇黄XX油房、黄XX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判令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购物款22860元,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228600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本案产品是预包装食品,不是散装食品,被上诉人辩解散装食品毫无依据。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产品销售额22860元,未对上诉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淘宝平台交易规则,长期不退货。被上诉人的产品是合格的。
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22860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十倍价款赔偿金228600元;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检验费76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刘X2021913日在平南县六陈镇黄XX油房经营的名为“岭南小榨”淘宝店铺(淘宝ID:永久科技照明)处购买381件“广西花生油农家自榨自产约5斤纯手工现压榨正宗桶装家用散装浓香”花生油,订单编号为2105749406853394452,共付款22860元,被告黄XX通过极兔快递、百世快递向原告邮寄。黄XX系被告平南县六陈镇黄XX油房的经营者。二、2021927日刘X以不喜欢为由向淘宝申请退货退款,平南县六陈镇黄XX油房于2021102日同意退货,但刘X并未实际退货。三、刘X提交了检验检测报告、河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委托授权书、花生油视频1段(经时间戳公证)、照片2张,现场展示2件未开封快递的花生油及2桶快递未食用的花生油。证明事项为:刘X20211016日就涉案花生油委托市北区坤鹏检测技术咨询服务部代为向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申请鉴定,经该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酸价(KOH)、黄曲霉毒素B1、标签-配料表、标签-质量(品质)等级、标签-原产国项目不符合GB/T1534-2017(一级)要求。其中,酸价为2.0mg/g,黄曲霉毒素B131.4ug/kg,均严重超标。平南县六陈镇黄XX油房、黄XX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理由为:1、检验检测报告(NO:XSSP202106619)第三页“声明:委托样品信息均由客户提供,检测结果仅对来样负责;”检测报告并不对样品的真实性做判断,没有认定样品就是被告的。2、原告认为被告卖的是有毒有害产品,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报告由公安侦查。3、因为散装花生油的所使用的瓶子仅仅是免费提供用于运输,瓶子密封性不强不可用于存储;且产品在原告处,原告未做存储的相关操作,未尽正当存储义务;该产品不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此责任也应当由原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刘X依据其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称平南县六陈镇黄XX油房、黄XX出售的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31.4ug/kg,但平南县六陈镇黄XX油房、黄XX对此不予认可,刘X所主张的本案事实已涉嫌刑事犯罪,故应裁定驳回刘X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裁定:驳回原告刘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3元,退还给原告刘X,保全费1781元,由原告刘X负担。
本院二审中,上诉人提交证据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淘宝客服聊天记录截图一份,证明上诉人因在外地无法完成退货,并非不愿意退货。证据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淘宝客服聊天记录截图及货物的外包装、快递单号照片一份,证明部分涉案货物存在破损、撒漏现象。证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中刊登文章《农产品及食品中黄曲霉毒素污染识别与预防》截图一份,证明黄曲霉毒素系高度有害的致癌物质。证据四: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黄曲霉素超标的明确事实,其明知食品有毒有害仍然生产销售,行为恶劣。被上诉人质证称:对证据一的证明事项有异议,该证据证明上诉人违约、违反淘宝退货规则,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责任。对证据二证明事项有异议,本案商品是散装花生油,被上诉人没有义务给上诉人提供存储容器,被上诉人为了方便运输免费给上诉人提供容器,该容器并不严密,不适合储存,容器存储以及如何存储是上诉人的义务,上诉人未尽其义务造成过期、变质,应承担责任。证据三与本案无关联。证据四与本案无关联,处罚决定作出的产品不是本案产品,且该处罚决定错误,被上诉人正在提起行政诉讼。
被上诉人提交证据一:黄曲霉毒素降解设备照片及设备合格证一份,证明被上诉人装备黄曲霉毒素降解设备,具备生产合格产品能力。证据二: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该次检验为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抽样检查,抽检了本案产品同批次产品,质量合格。上诉人质证称:对证据一的真实性、证明事项均不认可,无法证明降解设备正常使用,合格证无签章和日期,无法证明具有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无法证明本案产品必然合格。对证据二的真实性、证明事项均不认可,未提交检测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无法证明检测报告产品与本案产品同一批次。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花生油中酸价(KOH)、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进行司法鉴定,对此,本院认为,通过司法鉴定,存在三种鉴定结果,不同的鉴定结果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
一是本案花生油中的酸价(KOH)、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符合国家标准,系合格产品,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二是本案花生油中的酸价(KOH)、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轻微超标,对产品质量不会造成较大影响,因上诉人二审未提交新证据,无法证明因食用本案花生油造成严重损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三是本案花生油中的酸价(KOH)、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严重超标,对上诉人造成严重损害,构成犯罪,上诉人可报案处理。本案中,上诉人已申请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本案花生油检验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一审法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为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刘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5 083元,退还上诉人刘X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志远    
审 判 员  刁培峰    
审 判 员  林 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姜若林    
书 记 员  侯小凡      
书 记 员  董晓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