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工程建设借款通过配偶银行账户转账,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24-04-30    作者:王景林律师

工程建设借款通过配偶银行账户转账,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案情回顾

原告:郑某

被告:徐某、安某

2020年3月,经朋友介绍,徐某向郑某提出借款300万元,声称用于迪拜建设工程项目,并承诺四个月内归还借款。出于对朋友信任,再加上徐某许诺较高利息,原告表示同意。

2020年3月25日,徐某向原告出具300万元借据。3月27日,原告根据徐某要求,将300万元借款转账至其配偶安某银行账户。

此后,徐某未能如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还未果,将徐某、安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归还借款及利息。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某欠郑某借款300万元,有徐某出具的借款凭证、中国光大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郑某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徐某、安某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用途明确用于阿联酋迪拜建设项目,徐某在外经营所得系其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且本案借款系郑某转入安某账户后,由安某转给徐某,安某清楚明白借款事实及用途,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双方均未上诉。

——(2023)皖0124民初8163号民事判决书

三、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涉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徐某、安某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一直持续至今。涉案债务产生于2020年3月份,即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其次,徐某从事建设工程承包,借据上明确借款用于迪拜项目(工程建设),借款用途真实合法。徐某在外经营所得收入,应当是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注:这种提法,只是实践中一般情况,但并非绝对。

最后,本案借款由原告根据徐某指示转账至安某账户,由安某再转给徐某。安某对借款事实、借款用途十分清楚,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这表明本案债务亦系基于徐某、安某共同意思表示产生。

由于本案借款发生于2020年3月,应当适用之前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再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安某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律师普法

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既要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又要保护配偶一方的权益,如何找到平衡,可以说,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都在不断探索。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笔者将相关规定按时间顺序简要梳理如下:

1、1980年1月1日之前,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若无或不足,由男方承担;一方个人债务,自行承担。

《婚姻法》(1950)第24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能否以妻之婚前财产供其夫偿债之用等三个问题的答复》(现行有效)第一条,婚姻法第七条所称之家庭财产依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之七,是包括着男女婚前财产。其中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之所有权仍属于女方,如果夫妻间别无出于自愿之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能否以妻之婚前财产供其夫偿债之用,因无明文规定,似乎是一疑问;但因有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离婚时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的精神,仍可理解为在婚姻关系存续中非经妻同意,夫不得处分妻之婚前财产。因此,夫如欠债而被执行查封,亦不应将妻之婚前财产包括在内。再参照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之规定,也可理解为:夫所负债务,不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或是他单独一方所欠下的,都不应以妻之婚前财产供清偿。不过在法院具体的执行债务人全家财产时,妻如主张有她的婚前财产在内,必须确实证明,请由法院查按具体情况处理,不得凭空要求除外,以防借口勾串,或隐匿财产。来问所称之“妆奁”,如果确属妻之婚前财产,在因其夫欠债被执行查封后,亦可请由法院查明处理。

2.1980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时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法院判决;一方个人债务,自行承担。

《婚姻法》(1980年)第32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婚姻法》(1980年),1980年1月1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实施,2021年1月1日废止)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3、2001年4月28日至2004年4月1日,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不足时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法院判决。

《婚姻法》(2001年)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2001年),2001年4月28日实施。

4、200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不足时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法院判决。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所负债务,原则上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2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2017年3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不足时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法院判决。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所负债务,原则上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虚构债务、非法债务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四、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

我们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都是处理夫妻债务的法律依据,但两者规制的法律关系不同。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同时,在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的两种情形外,如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2021年1月1日至今,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虚构债务、非法债务除外。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34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6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总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比皆是。对外需要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对内需要保护配偶的权益,再加上每个案件实际情况不同,这个难题将会一直存在,不可能会彻底有效解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