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案情简介:
蒋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2021月份,陈先生在KTV认识陪酒女王女士。之后双方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期间陈先生陆续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18万余元。后蒋女士发现丈夫陈先生存在婚外情并向王女士转账的事实。
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聊城赵律师通过跟蒋女士沟通,分析后发现,本案存在婚内财产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支付款项是否应予返还。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数额较少,蒋女士继续委托赵律师代理二审,二审法院认为陈先生在和上诉人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与被上诉人王女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陈先生未经上诉人蒋女士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王女士,违背了公序良俗,严重 损害了上诉人蒋女士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因王女士得到陈先生微信转款 184519.72 元,本院认为该款项应全部返还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之间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发生的赠与合同纠纷,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效力等问题,法官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二审法院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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