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发布日期:2024-03-11 作者:陈莲花律师
案情:周某系某饲料公司业务员2019年5月起,陈某通过周某向某饲料公司购买饲料,按月结算付款。2021年8月2日,陈某向某饲料公司购买510鸡花料、512肉中鸡料、902小猪料共50件7647元。2021年8月10日,陈某向某饲料公司购买好哺乳料、好怀孕母猪料、512肉中鸡料等饲料共50件6873元。2021年8月16日,陈某向某饲料公司购买好哺乳料、好怀孕母猪料、902小猪料等饲料共51件7597元。陈某通过微信与周某确认2021年8月16.日的饲料存在霉变问题,此后该批饲料滞留在陈某处。陈某购买饲料,某饲料公司给予6元/件返点。
律师工作:某饲料公司经过长期的催讨,要不到钱,因陈某以某饲料公司销售的饲料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甚至要某饲料公司赔钱,更何况支付货款,于是某饲料公司委托本律师要陈某支付货款,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没有任何证据,聊天记录中有货款的往来,订货信息等,但还有一个信息是某饲料公司送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沟通,其实某饲料公司已经就存在问题的饲料处理完毕,但并未留有相应的证据,导致合格的饲料,也被陈某当不合格的产品,作为免除支付饲料款的幌子,饲料公司虽是守约方但迫于证据的问题。
法院判决结果:只支持了某饲料公司的部分诉求,另一部分诉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寄语:某饲料公司的警惕性不高,在明知有相应的质量问题的时,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没有实际与收货人核实结算,导致风险转移到自身,最后虽守约,但仍要承担不利后果。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哪怕在一开始出现纠纷时,某饲料公司能第一时间与律师沟通,如何处理问题,那么在最后的诉讼中都不会如此被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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