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产,离婚后配偶能分割?
发布日期:2023-03-04 作者:程金霞律师
张三和李梅于2006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1月10日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
2004年7月1日,张三和父亲张建军就位于上海市某处房屋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房总价1080000元,其中首付款350000元,贷款730000元。2005年9月,系争房屋登记在张三、张建军名下,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2007年2月12日,产权变更登记为张建军、张三、李梅按份共有,其中张建军享有1/2份额,张三享有1/4份额,李梅享有1/4份额。房屋首付款由张三及父亲张建军支付,贷款主要也是由父子两支付,且贷款经多次提前还贷,已于2008年提前还清。
2021年11月17日,李梅作为原告将张建军、张三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房屋。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房屋归两被告张三、张建军所有,但对于应当给付原告的折价款,原告认为应当按1/4的比例享有,两被告则认为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房款也由自己承担,只同意支付10%的折价款给原告。经评估,该房屋目前市值1004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割。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系争房屋产权归二被告所有,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方式分割系争房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折价款比例,虽然系争房屋购置于婚前,且由被告支付大部分房款,但双方在原告与张三结婚后,经被告同意为原告加名,登记产权按份共有,本院根据产权登记份额确定二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51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某处房屋归被告张三、张建军所有,因房屋产权变更产生的税、费由原告李梅、被告张三、被告张建军按所占房屋份额比例负担;
二、被告张三、张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梅房屋折价款25100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系争房屋购买于张三结婚之前,产权登记在张三及父亲张建军名下,按目前法律规定,房产应属于张三婚前个人财产,假如存在张三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情形的,李梅也仅能就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对应的房屋增至部分请求分割。然本案中,张三于婚后在产权证上加了妻子李梅的名字,且约定张三、李梅及张建军按份共有,其中李梅占1/4份额。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李梅系房屋的共有权人之一,离婚后可以要求按约定份额分割共有物。
所以提醒大家,在婚前个人房产上加上配偶的名字不是不可以,但需要提前想清楚加名的真正用意,不要以为只是加个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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