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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离婚后配偶能分割?

发布日期:2023-03-04    作者:程金霞律师
基本案情
张三和李梅于20066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1110日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
200471张三和父亲张建军就位于上海市某处房屋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房总价1080000其中首付款350000贷款73000020059系争房屋登记在张三张建军名下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2007212产权变更登记为张建军张三李梅按份共有其中张建军享有1/2份额张三享有1/4份额李梅享有1/4份额房屋首付款由张三及父亲张建军支付贷款主要也是由父子两支付且贷款经多次提前还贷已于2008年提前还清
20211117李梅作为原告将张建军张三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房屋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房屋归两被告张三张建军所有但对于应当给付原告的折价款原告认为应当按1/4的比例享有两被告则认为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房款也由自己承担只同意支付10%的折价款给原告经评估该房屋目前市值10040000
 
法院判决
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割。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系争房屋产权归二被告所有,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方式分割系争房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折价款比例,虽然系争房屋购置于婚前,且由被告支付大部分房款,但双方在原告与张三结婚后,经被告同意为原告加名,登记产权按份共有,本院根据产权登记份额确定二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51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某处房屋归被告张三张建军所有,因房屋产权变更产生的税、费由原告李梅、被告张三、被告张建军按所占房屋份额比例负担;
二、被告张三张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梅房屋折价款25100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系争房屋购买于张三结婚之前产权登记在张三及父亲张建军名下按目前法律规定房产应属于张三婚前个人财产假如存在张三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情形的李梅也仅能就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对应的房屋增至部分请求分割然本案中张三于婚后在产权证上加了妻子李梅的名字且约定张三李梅及张建军按份共有其中李梅占1/4份额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李梅系房屋的共有权人之一离婚后可以要求按约定份额分割共有物
所以提醒大家在婚前个人房产上加上配偶的名字不是不可以但需要提前想清楚加名的真正用意不要以为只是加个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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