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男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女方,律师成功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

发布日期:2026-04-26    作者:程岩律师
【案情简介】驻马店孙女士与男方2023年离婚,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双方,要求共同偿还男方婚内借款40万元,称“用于家庭生活”。孙女士对借款毫不知情,未签字、未受益,委托我应诉。【律师分析】1.《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经营,属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偿还。2.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债权人需举证债务用于家庭,否则不属共同债务。3.女方未签字、未追认、未受益,无共同举债合意,不应担责。【办理过程】我提交孙女士不知情证据、无签字/追认记录、男方借款去向(用于个人挥霍/赌博)、未用于家庭的流水;论证:债务属男方个人债务,与女方无关,债权人举证不能,应驳回对女方诉求。【法律判决】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为男方个人债务,驳回债权人对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孙女士无需偿还分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