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提出离婚,并非一定会被判为离婚
发布日期:2014-12-03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张志勇(男)现年68岁,与妻子陈凤芝结婚40余年。婚后生 育三子一女。1996年,张志勇离开公职岗位,开始下海自营企业。 夫妻二人从此因为经济问题,纠纷不断。张志勇先后向法院4次 提出离婚要求,但是均未被法院支持。在此期间,张志勇居住在自 己的厂房中,只是偶尔回家若干天。2006年3月,张志勇再次向 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声称自己多次提出离婚要求,证明夫妻感情确 已破裂,要求判决自己与妻子离婚。 妻子陈凤芝辩称:自己与丈夫共同生活几十年,如今子女均已 成人。自己落下一身疾病,多亏丈夫经济方面扶助,证明二人还有 夫妻之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志勇与陈凤芝结婚多年,并且生育有四 个子女,虽双方因琐事偶尔生气,但产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夫妻 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各自改正自己 的错误和缺点,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判决张志勇与陈凤芝不准离婚。
【分析】
本案李志勇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就是自己已多次提起">离婚诉讼,显然,该理由不能成为判决离婚的条件,老夫老妻因琐事 产生纠纷难以避免,夫妻双方已共同生活了几十年,婚后夫妻感情 尚好,其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解决。虽然大多数情况 下,多次向法院提出离婚本身就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无法挽 回,会在法官考虑范围之列,但是法官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并不以此单独证明事实为准。还要从双方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本质 上分析婚姻的现状和维持的意义。事实上,法院判决是否离婚,还 会考虑判决离婚后是否给另一方带来严重不利后果,会酌情考虑 无过错而不同意离婚的一方,有重大疾病或者离婚后导致其生活 困难的一方的意见,还会考虑是否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等等。
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要求离婚,法院 驳回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要求离婚的,通 常会被判决离婚。这样的判决也是根据双方离婚的理由、矛盾原 因、性格爱好、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因素,判断 分析得出的结果,其实质并不是采用离婚次数多少来断定">夫妻感情破裂与否的。因此,多次提出离婚,并非一定会被判为离婚。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大连离婚律师实战案例:高效调解离婚纠纷,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 精准研判撤诉策略,为离婚纠纷化解留足空间
- 多年分居离婚案:精准调解实现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双赢
- 直播打赏耗尽家财,离婚时如何算账?——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认定
- 【大连婚约财产纠纷律师】成功追回恋爱购房出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 【大连离婚纠纷律师】高效调解离婚,快速破解婚姻僵局
- 【大连合伙合同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追回大额垫付货款
- 婚恋关系转账定性争议:成功代理赠与抗辩胜诉
- 【大连抚养费纠纷律师】十年抚养费未调整,精准代理助力合理提额
- 专业破局复杂家事争议,行为能欠缺和法定监护人谈判成功调解离婚纠纷案实现法律与情理
- 【婚姻家庭案例】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纠纷终解决,专业代理助力财产分割与离婚成功
- 婚约财产纠纷:精准策略+证据链整合,助当事人追回超数十万元购房款
- 离婚纠纷高效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挽回婚姻关系——大连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经典调解实录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