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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男方主张“赠与可撤销”,律师驳回并保障女方份额

发布日期:2026-04-25    作者:程岩律师
【案情简介】许昌李女士与男方2020年结婚,男方婚前全款购房一套(市值180万),婚后自愿加李女士名字,登记为共同共有。2024年双方离婚,男方突然主张“加名是赠与,未公证,可撤销”,要求房产归其个人所有。【律师分析】1.《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登记生效,加名完成即视为赠与完成,不可随意撤销。2.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兼顾贡献与婚姻时长。3.男方自愿加名、长期共同居住,现主张撤销违背诚信原则,不应支持。【办理过程】我提交房产证(共同共有)、加名时聊天记录、共同还贷/装修凭证、居住证明;重点论证:加名是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已履行完毕,物权已变动,撤销无法律依据;同时主张女方对家庭的贡献,请求合理分割份额。【法律判决】法院驳回男方撤销赠与主张,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婚姻存续4年、女方对家庭的贡献,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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