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星火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小榄镇瑞海电子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2-04-25 作者:王凤祥律师
基本事实:自2017年起,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瑞海电子厂多次向原告购买电磁材料。2020年8月2日,被告卢瑞彬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确认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瑞海电子厂结欠原告货款20000元,同时,被告卢瑞彬作为担保人对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三年。此款,两被告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瑞海电子厂向原告购买货物,应给付原告相应的货款。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瑞海电子厂结欠原告的货款20000元,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催付。现原告以起诉方式催付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瑞海电子厂仍未付清,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货款,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瑞海电子厂给付货款20000元,并要求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瑞海电子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瑞彬对上述货款进行连带保证担保,且仍在保证期间内,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另,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判结果: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瑞海电子厂给付原告海宁市星火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000元,并赔偿原告海宁市星火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3.85%计算)。此款,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瑞海电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卢瑞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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