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借钱赌博,还借钱给他是否违法
发布日期:2016-08-11 作者:孙术校律师
【案例背景】
借钱他人赌博,不受法律保护
刘某以家庭经营生意为由,向高某借款15.1万元,约定月息为6%,并自愿用其小轿车作为质押,借款到期后,高某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法庭上,刘某辩称其以做生意为由向高某借款不是事实,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存在,15.1万元是赌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并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证据材料证明其辩解。
【法院判决】
经博白法院审理查明,高某借款15.1万元给刘某,其中的14.1万元明知是用于赌博的,有刘某和证人高某龙在公安机关对他们询问的笔录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归还高某借款9300元,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从事民间借贷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本案中该借款大部分是非法债务,必然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走私、诈骗、贩毒、吸毒、制假贩假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法律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对原、被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对于原告借给被告用于非法活动的钱可以依法收缴。最终结果就不仅仅是血本无归了!
律师提醒,民间借贷还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民间借贷,要注意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并了解借款人诚信记录,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
2、借贷时要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还贷时要收回借条;
3、近几年,一些个体企业或个人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大家在进行投资时应当谨慎处理,务为了贪图小利造成重大损失。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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