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抚养费案件起诉状格式范本(法院提供)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原告:李宝,男,1996年3月1日出生,汉族,郑州市工人新村小学学生,住郑州市工人新村57号。身份证号:410111211111211113
法定代理人王红,系原告之母,住郑州市工人新村57号。身份证号:410444444411111133,联系电话:13900000000
被告:李平,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郑州家乐电器公司业务员,住郑州市商城路8号。身份证号:410000000000000000,联系电话:6888888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增加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100元增加到每月2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李平系原告亲生父亲。2004年3月,被告与原告母亲经管城区法院判决离婚。他们离婚时,法院判决原告由母亲王红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元。现在由于物价上涨,原告上学、生活花费较大,被告每月支付的100元抚养费已不够原告花用。现在原告母亲收入较少,不能完全承担原告的生活费用。被告系原告的亲生父亲,抚养原告是他的法定责任。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的生活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给原告增加抚养费由原来的100元增加到200元。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宝
二〇〇五年五月八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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