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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李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6-09-06    作者:郭春虎律师
当事人信息


原告:


郭某某,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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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刘某某,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


:


被告:


杜某某,女,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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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诉请由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诉请此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杜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对此笔借款不知情,自己未在条据中签字,原告亦承认被告杜某某的签字是由被告刘某某代签的,且此借款额度超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故对其诉请不予认可。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时间从2017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月利率按8.7‰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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