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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并发症”不等于医院免责

发布日期:2026-10-09    作者:刘荣广律师
“手术并发症”不等于医院免责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件摘要
本案系黄某某与A医院、B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州医学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属于手术并发症”的不利鉴定结论情况下,患方代理律师另辟蹊径,通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成功翻盘,最终在鉴定意见仅认定医方“次要责任”的情况下,推动一审判令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审予以维持,实现了患方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二、案情回顾
患者黄某某因“左侧腹股沟疝”入住A医院外二科,同日接受“腹腔镜下左侧腹股沟疝补片修补术”。主刀医生为B医院普外科主任崔明,系受A医院邀请前来会诊手术。
术后,黄某某出现左侧阴囊残留疝积液并感染、左侧附睾炎等并发症,先后辗转于A医院与军区医院之间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141天,出院后医院建议休息累计734天,身心遭受严重损害。
州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属于手术并发症。这一结论对患方极为不利,几乎等同于宣告医院无需担责。然而,代理律师并未止步于此。经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认定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病情告知不全、与患者沟通不足、并发症预见及并发症出现处理不足等过错,与患者术后“疝囊感染、左侧阴囊包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这一司法鉴定意见成为本案翻盘的关键。
三、代理困境与策略选择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面临的首要困境是医学会已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在很多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误以为只要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而放弃维权。但实际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赔偿属于不同的法律轨道。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非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必要前提。这一法律认知成为制定代理策略的基石。
为此,代理律师果断决定不迷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是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重点审查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果然明确指出医方四项过错:术前告知不全、沟通不足、并发症预见不足、并发症处理不足。这四项过错直接击中了医院诊疗行为的软肋,为后续主张赔偿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四、争议焦点与法律论证
(一)医方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A医院抗辩认为,患者术后出现的症状属于手术并发症,是腹腔镜疝修补术本身固有的医疗风险,医院不应担责。代理律师指出,“手术并发症”并非医院的免责金牌——并发症是否可预见、是否可避免、出现后是否及时妥善处理,才是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鉴定意见恰恰证明医院在并发症预见和处理两个环节均存在不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
(二)责任比例的突破——从“次要责任”到80%。本案最值得称道的成果,是在司法鉴定意见仅认定医方“次要责任”的情况下,一审判令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远超通常“次要责任”(20%-40%)的范围。代理律师着重论证:医方过错覆盖术前、术中、术后全流程,术前告知不全直接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发症处理不及时导致损害扩大,且患者本身并无过错。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上述意见,认定患者无过错,判令医院承担80%责任。二审中,A医院虽抗辩比例过高,但因其未提起上诉,二审基于“不告不理”原则维持了80%的认定。这充分说明:责任比例并非完全由鉴定意见决定,法官仍享有自由裁量权,律师的充分论证可以有效影响法官心证。
(三)会诊手术的责任主体。主刀医生崔明系军区医院普外科主任,受A医院邀请前来手术。患方上诉主张军区医院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二审法院认为,崔明系受A医院邀请,程序合法,行为发生在A医院内,应由A医院承担责任,军区医院不担责。这一认定符合医疗会诊制度的法律性质——邀请会诊的,邀请方医疗机构是诊疗行为的责任主体。
(四)误工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误工费,黄某某主张应按制造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天数计算至二审开庭之日,但法院认为734天有医院休息证明为据,工资应按实际平均收入计算,未采纳上诉主张。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请求,因黄某某未提交伤残等级鉴定,未能证明损害达到严重程度,一审、二审均未支持。这一结果提示: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需以构成伤残为前提,诉讼中应同步申请伤残鉴定。
五、判决结果与胜负手分析
回顾全案,本案能在不利局面下实现逆转,关键有三:第一,司法鉴定是翻盘的核心武器。在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正是通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将医院过错具体化、证据化,为法院认定医疗损害责任提供了专业支撑。第二,80%的责任比例是本案最大亮点。在鉴定意见仅认定“次要责任”的情况下,通过充分论证医院全流程系统性过错、患者自身无过错等理由,成功说服法官突破鉴定意见的责任比例建议。第三,医院未上诉是结果稳固的重要保障,二审维持原判进一步巩固了胜诉成果。
六、办案启示与总结
通过本案代理实践,可总结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代理的几点重要启示:
其一,要打破“医疗事故鉴定迷信”。很多患者一听到“不构成医疗事故”就放弃维权,实际上《民法典》实施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非赔偿前提。患者完全可以通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张权利。
其二,过错点要抓准、论证要具体。本案鉴定意见将医方过错具体化为四个方面,每一项都有对应事实和医学依据,使法官能够清晰认识医院问题所在,而非停留在“手术有风险”的笼统抗辩上。
其三,责任比例的裁量空间值得充分挖掘。鉴定意见中的责任比例只是参考,律师应从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患者自身因素等多角度充分论证,争取更高的赔偿比例。
其四,赔偿项目的主张要合理、举证要充分。误工费、护理费等必须以扎实证据为基础。本案误工天数734天获支持,正是因为有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反之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获支持,则是因为缺少伤残等级鉴定。
其五,外院专家会诊手术的责任主体要准确锁定。邀请外院专家来本院手术的,邀请方医院是诊疗行为的责任主体。起诉时应将邀请方医院列为被告,避免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导致诉讼拖延。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从不利到有利”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胜诉案例。它告诉我们: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即使面临医学会鉴定的不利结论,只要选对路径、抓准过错、充分论证、用足证据,患方仍有很大的维权空间。作为患方代理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让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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