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0-04-06 作者:于秋律师
申请人: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番禺路102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文珍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权鉴定机构对俞勇奇提交的《310基地分配方案》进行如下鉴定:
一、对《310基地分配方案》文字内容、及盖章两者形成的时间分别做出鉴定;
二、对《310基地分配方案》文字内容与盖章的先后顺序做出鉴定(字压章还是章压字);
三、对《310基地分配方案》上印章的真伪作出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09年3月23日俞永奇起诉申请人要求偿还其合作的款项,其提供的主要证据即《310基地分配方案》,据其称,该份文件是于2008年7月(无具体日期)由郝秀峰用电脑打印形成文本后再交胡于民(申请人总经理)在字上加盖了内容为“上海裕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圆形印章。然而,胡于民在2008年7月已离开了公司,且公司印章也并不由其保管,胡否认对《310基地分配方案》加盖过章。申请人也可以肯定在2008年7月份,不可能有第三个人能拿到此印章,因此,该份文件很可能是有人在2008年7月之前的某个时候先在空白纸上盖章,然后在某个时候再将文字内容打印在章上,或者是有人先于2008年7月的某个时候偷盖了印章,因此文字与图章分别形成的时间很重要;另外,究竟字压章还是章压字的结论也很重要;
为了能准确查明事实真相,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以上请求鉴定事项委托有权机构做出公正合法的鉴定。
此致
徐汇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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