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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公司欠别人200万,我用"到期债权执行"帮委托人追回全部欠款

发布日期:2026-08-16    作者:宋光跃律师
案件类型:执行到期债权+代位权诉讼
案件结果:全额回款
核心策略: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公司的应收账款线索,先申请代位执行,遭遇次债务人异议后转代位权诉讼,最终实现全额回款


案件背景
委托人某物资公司(化名)与郑州某建材公司(化名)之间存在长期的供货关系。建材公司累计拖欠物资公司货款200余万元,物资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
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对建材公司进行了全面的财产查控。查控结果如下:
  • 银行账户余额不足3000元
  • 名下无房产登记
  • 名下无车辆登记
  •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公司仍在正常经营

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本后,物资公司的负责人多方打听,了解到终本案件并非"没有办法",可以通过追查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来恢复执行。经朋友介绍,物资公司负责人委托了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宋光跃律师。
律师调查:锁定两笔到期债权
宋光跃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建材公司的业务模式进行了分析。建材公司从事建筑材料批发销售,上游对接钢材、水泥等供应商,下游面向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供货。这种经营模式决定了建材公司必然对下游客户享有大量的应收款项。
基于这一判断,宋光跃律师制定了以"追查应收账款"为核心的调查方案:
第一步:调取银行流水锁定交易对手
宋光跃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建材公司近两年的银行交易明细。通过逐笔分析入账记录,识别出了6家经常性的付款方,均为郑州及周边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二步:查询开票记录核实债权信息
通过查询税务系统的开票记录,宋光跃律师将建材公司的开票对象与银行流水中的付款方进行了交叉比对,初步锁定了以下债权信息:
  • 许昌某建筑公司(化名) :建材公司向其供应了一批钢材,货款约120万元,签收单和发票均已开具,付款期限已过
  • 新乡某施工单位(化名) :建材公司向其供应了水泥等建材,货款约90万元,双方对账单已确认

第三步:核实债权的真实性
为了确保债权信息的准确性,宋光跃律师进一步收集了以下证据:
  • 建材公司与许昌某建筑公司之间的钢材供货合同
  • 增值税发票签收记录
  • 建材公司与新乡某施工单位的对账确认函

经核实,两笔债权均已到期,金额明确,证据充分。
执行过程:三步走策略
在掌握了充分的债权信息后,宋光跃律师代理物资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同时申请对两笔到期债权进行执行。
第一步:法院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
执行法院审查后,分别向许昌某建筑公司和新乡某施工单位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在15日内直接向物资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第二步:新乡某施工单位主动履行
新乡某施工单位收到履行通知后,经核实确实欠建材公司一笔材料款,且对债权金额没有异议。该单位在15日内将90万元直接支付给了物资公司。
第三步:许昌某建筑公司提出异议——转代位权诉讼
许昌某建筑公司收到履行通知后,以"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正在协商赔偿"为由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依法对该异议不实质审查,该笔120万元到期债权的执行暂时中止。
面对这一局面,宋光跃律师对许昌某建筑公司的异议进行了分析:
  • 在建材公司与该建筑公司此前的往来函件中,建筑公司从未提及过任何质量问题
  • 双方签署的验收单上明确记载了"验收合格"
  • 建筑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了该批钢材

宋光跃律师判断,所谓的质量问题抗辩缺乏证据支持,决定代理物资公司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确认债权,全额追回
宋光跃律师以物资公司的名义,将许昌某建筑公司列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许昌某建筑公司直接向物资公司支付120万元。
庭审中的关键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宋光跃律师提交了以下核心证据:
  • 供货合同:证明建材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钢材买卖关系
  • 增值税发票及签收记录:证明建材公司已按约交付货物
  • 验收单:记载"验收合格",有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 对账确认函:建筑公司盖章确认欠款120万元
  • 此前的往来函件:证明建筑公司在收到履行通知之前从未提出过质量问题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建材公司对建筑公司享有120万元的到期债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建筑公司所谓的质量问题抗辩缺乏证据支持(验收单已确认合格,此前往来函件未提及质量问题)
  • 建材公司因执行案件不能清偿债务,构成《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物资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建材公司对建筑公司的债权

法院判决许昌某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向物资公司支付120万元。建筑公司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案件结果
至此,通过代位执行回款90万元(新乡某施工单位直接履行)加上代位权诉讼回款120万元(许昌某建筑公司判决后履行),物资公司的200余万元债权全部实现。
本案案号脱敏处理:(2022)豫0811执xxxx号。
律师点评
宋光跃律师对本案的办理思路进行了总结:
一、终本案件不等于"要不到钱"
很多债权人在案件终本后感到绝望,但实际上,法院的基础"四查"(银行、房产、车辆、股权)只是最基本的财产查控,并不代表穷尽了所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公司对外享有的应收账款,是一个经常被忽视但实际很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来源。
二、调查是执行的前提
本案能够成功回款,关键在于前期扎实的债权信息调查工作。银行流水分析、开票记录核查、合同和对账单的收集,这些调查工作为后续的执行和诉讼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三、代位执行+代位权诉讼的组合策略
本案的执行过程体现了"两步走"的策略优势。先用代位执行程序快速回款90万元(新乡某施工单位无异议直接履行),再对有异议的部分通过代位权诉讼解决。这样既节约了时间和成本,又确保了最终的全额回款。
四、证据的重要性
本案中,验收单上"验收合格"的记载和对账确认函,是击破次债务人质量问题抗辩的关键证据。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应当注意保存好合同、签收单、验收单、对账确认函等交易文件,这些在关键时刻可能成为维权的有力武器。
给同类案件当事人的建议
如果您也持有终本案件且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宋光跃律师建议:
  1. 不要放弃:终本只是暂时中止,不是终结
  2. 重视应收账款调查:公司类被执行人往往对外享有到期债权
  3. 做好两手准备:既要申请代位执行,也要预判次债务人可能提出的异议,准备好代位权诉讼的预案
  4. 选择专业律师:执行到期债权涉及执行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需要有执行经验的专业律师来处理
  5. 考虑风险代理:选择"先回款后收费,不回款不收费"的风险代理模式,可以有效降低维权风险

宋光跃律师 | 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 执行业务中心秘书长 | 中共党员
执业证号:14101202110324251
核心业务:强制执行、终本案件恢复执行、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咨询电话:150360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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