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主张“全程付息”,法院如何裁判?
民间借贷中,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约定了逾期还款情况下的违约金,出借人主张自借款之日至实际结清之日的利息,法院如何裁判?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7日,宁某作为借款人,向张某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载明:“本人宁某(债务人),2024年6月27日向张某(债权人)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26日。债务人按月利率__(空白未填写)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如违约,债务人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2、按本协议如有逾期,债务人按每天借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同日,张某向宁某转账4万元。借款到期后,宁某未还款,张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要求宁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按2024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宁某辩称,双方借据中对利息并没有约定,故不应当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吴律师提醒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张某与宁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张某向宁某出借了款项,宁某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其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宁某未举证证明其偿还了款项,张某要求宁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借款借据》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故张某主张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计算,于法无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借款借据》约定逾期违约金为每天1%,该约定超出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部分无效。故宁某应向张某支付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对张某利息请求中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宁某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现该判决已生效。
说法
吴律师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争议是当事人诉求的热点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请求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应当以借贷合同约定为依据,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不区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还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或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
对于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这里既包括确定是否应当支付利息,也包括确定利率的高低。二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不享有支付利息请求权。
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除此之外,实践中有的借款合同可能还约定有“其他费用”。若借贷合同中对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均有约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形下,出借人作为守约方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出上限,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法条链接
吴律师提醒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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