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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主张律师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日期:2025-11-17    作者:吴丁亚律师
“钱是我借的,应该还本付息,但我不同意支付律师费。”“我们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由对方承担。”那么,律师费用应该由谁承担呢?吴律师带您了解。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2日,被告赵某以店面装修为由向张某借款30000元,张某当日将3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了赵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特别约定了“若案件诉诸法律,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维权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借款到期后,经张某催要,赵某始终未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那么,张某关于律师费用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院审理
吴律师提醒您,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该条中的“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吴律师提醒您,当事人同时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此类费用,性质上均与利率无异,分开约定仅是为了规避利率的上限。正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变相的方式提高借款利率,司法解释才将包括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发生的其他费用的保护标准限定在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之内。但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吴律师认为,为降低合同风险和维权成本,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律师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尤其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这样,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借款人违约的风险,也能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极大降低自己的维权成本。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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