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名字与真实姓名不一致,还能追回欠款吗?
巨野法院:欠条名字与真实姓名不一致,还能追回欠款吗?
2022年10月至12月,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张某,为其提供打井劳务,后经结算,被告张某于2024年1月向原告王某出具书面欠款凭证一份,载明“今欠倩倩工资7850元”,由被告张某签字确认并载明其身份证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7850元。
案涉书面欠款凭证所载“倩倩”,虽与原告户籍姓名“黔黔”并不一致,但系同音字,被告作为一般农村居民,作此简易化书写亦符合常理,且原告作为书面欠款凭证原件的实际持有者,其诉称“倩倩”即是其本人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且于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明确向其告知原告所诉事由的情况下,其始终未就欠款事实提出异议,亦是对上述所确认事实的佐证。炜衡吴律师提醒您,故,法院对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及欠款事实予以确认。
■滕州法院:三案、五年、400万?一纸调解书,解!
“五年多了,这几个案子总算彻底了了!”“是啊,没想到能调解得这么圆满,以后说不定还能接着合作!”“当初是我们先起诉,最后反倒理清了账目,心里也踏实了!”在滕州法院西岗法庭的调解协议签署现场,甲、乙两家国有企业的代理人紧握双手,言语间满是对纠纷化解的感慨与认可。这场历时五年、涉及三家国企的多起诉讼,最终在法庭的创新调解下画上圆满句号。
从“五年缠讼”到“握手言和”,从“产业链受阻”到“产能回升”,西岗法庭的调解实践,不仅是“案结事了人和”司法目标的落地,更是基层法院把司法工作嵌入地方发展大局的生动诠释。正如承办法官在总结此案时所说:“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企业的生存发展,是地方的经济活力。我们的每一次努力、每一次创新调解,都是为了让司法成为地方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托起地方发展稳稳的幸福。”
■淄博市博山区法院:解了土地心结,通了信号民心
“没想到法官上门办案,不仅解决了村集体土地被占的难题,还保住了大伙儿离不开的通信基站,真是太好了!”近日,随着某公司与某村委会在调解协议上郑重签字,一起持续数月的排除妨害纠纷在田间地头的巡回审判现场圆满化解,围观村民纷纷为博山法院点赞。为了更好做到案结事了,法官孙雪萍决定开展巡回审判,将法庭“搬”到纠纷现场。经过孙雪萍的耐心劝说与释法明理,村委会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某公司予以认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每年按照合理标准向村委会支付土地占用费,村委会放弃拆除基站的诉求,配合基站正常运营。
■临清法院: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诉讼时已成年,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2023年7月13日,徐某某(事发时17岁)驾驶无牌电动摩托车在临清市永青路与行人管某发生碰撞,造成管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管某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积水等,并构成七级伤残。管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某及其父母徐某、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但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法院认定管某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0810.3元,判决由徐某、潘某赔偿,清偿时可以先从徐某某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徐某、潘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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