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开公司欠货款,妻子要一起还吗?法院这么判……
发布日期:2025-11-24 作者:吴丁亚律师
案情简介
赵某某与孙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持股某纺织品公司,其中赵某某持股75%,孙某某持股25%。2020年3月,个体户王某某通过微信与商人赵某某达成口头协议,以20万元购买1吨熔喷布,用于下游客户生产。王某某按赵某某要求,将货款转入其账户,赵某某发货后,王某某发现货物克重与约定严重不符,过滤性检测结果亦远低于承诺标准。经协商,双方同意退货退款,王某某自行承担运费将货物退回。但此后赵某某以“需等上游退款”为由拖延,直至2024年初仍未还款。王某某遂将赵某某及其妻子孙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孙某某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买卖合同虽系王某某与赵某某之间订立和履行,但赵某某与孙某某系夫妻,且为某纺织品公司的共同股东,赵某某因刑事案件入狱后,孙某某继续使用赵某某手机及微信,并向王某某发送信息表示生意还是正常做。据此,法院认定赵某某、孙某某共同生产经营,并判决被告赵某某、孙某某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某货款20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赵某某、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因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丈夫经商欠债,妻子是否担责”的典型案例,核心在于“实质参与经营即担责,证据充分保权益”。吴律师提醒您,法院通过审查股权比例、经营行为(如赵某某羁押后,孙某某代为沟通并承诺“正常做生意”)等“共同经营”证据,精准划定家庭式企业债务责任边界,对经营者、债权人及家庭成员均有重要启示:
一、给经营者的提醒:规范经营,明确权责家庭共同经营企业(如夫妻店、家族公司)时,切勿因“名义分工”或“婚姻关系”忽视实际参与行为的法律后果。若一方实际参与经营决策、后续管理(如持股、代收货款、对接客户),或配偶在特殊时期(如羁押、患病)接手业务并作出经营承诺,均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需对相关债务担责。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股东权责,避免个人账户与企业资金混同,特殊情形下主动向交易方说明经营权限变更,防止“无意识担责”。
二、给债权人的提示:交易留证,防范风险与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交易时,若对方以个人名义签约、收款,需额外核查其家庭经营背景(如查询工商登记股权信息、观察是否提及“夫妻共营”)。重点关注配偶是否实际参与经营(如沟通记录、承诺还款等),并主动留存相关证据(如股东证明、经营往来痕迹),交易前核实“是否夫妻共营”、要求配偶确认,能更有效保障债权。
三、给家庭成员的警示:谨慎参与,厘清界限家庭成员(尤其是配偶)若在婚姻期间实际协助经营(如发货、对接客户、承诺事项),即使未直接签约,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经营”。婚姻内部关于“债务归一方”的约定,无法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建议对经营事务保持谨慎态度,避免“名义不管事、实际过问”引发责任;若涉及家庭企业,可通过法律文件明确权责并向交易方公示,防止“无意识连坐”。吴律师提醒您,总之,责任认定看“实质”——实际参与经营且债务关联家庭利益,就可能担责;权益保障靠“证据”——经营者规范管理、债权人留存痕迹、家庭成员明确界限,方能平衡交易安全与个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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