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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审查重点

发布日期:2021-12-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在民间借贷中,仅有借条不能说百分之百成立民间借贷,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不会机械的凭借借条就直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法庭开庭会重点要审查以下内容,东莞经济纠纷律师结合办理案件的经验编辑而成。

  第一,出借人是否有构建虚假债务让配偶承担的问题

  如果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法庭会重点审查,防止出现一方虚构债务让配偶承担。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一般被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有此疑点,法庭或者当事人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借款人本人或者证人出庭作证。

  第二,法院也不会简单机械凭借借条就直接认定债务关系

  首先要查明双方是否存在朋友或者亲戚或者同事等关系,一般来说,如果双方不具备以上关系的,很难发生民间借贷关系。如果是朋友要询问通过谁介绍认识的,认识几年了;如果是亲戚,询问什么亲戚;如果是同事,会询问同时曾经在哪家公司上班等内容。只有通过这样的审查,原告回答不能超出常理,法庭才会采信基本的借条内容。

  其次要询问出借的职业和经济来源,当然法庭一般不会要求出借人出具财务凭证或者资金证明,但是要说自己从事何种工作,法官主要考察出借人是否有这样的经济能力。例如,一名从事普通工作的保安,一下子拿出100万人民币借给对方,这就有点不寻常,当然笔者无意歧视保安这个职业,主要是实事求是的考察经济能力的问题。

  再次,要考察即使出具了借条,如果是现金交付,要详细的询问交付的时间地点等,当事人无需举证所谓当时的借款实况录像,现实中也没有法官这样要求,但是时间地点应当具备合理性。如果是大额的现金,双方在马路上等危险场所就交接并不现实。毕竟交付的地方要么是出借人的住所或者工作场所办公室比较靠谱。

  最后,双方是否有微信、短信、频繁通话等也可以印证。如果当事人因为对方没有还款,在微信聊天过称中,难免初出现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基本事实。即使没有明确说明还款的数额,但是已经中国人说话的习惯和借条可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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