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李某某等债务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20-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13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田某因债务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某及委托代理人牛金秀,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阎政德、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不当,实体处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杨伟东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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