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陷入僵局?7招“追加”让你绝处逢生(二)
发布日期:2019-05-22 作者:何龙律师
案例
某公司欠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予以中止执行。银行向执行裁决庭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郑某为被执行人。执行裁决庭查明,该公司于1994年注册成立时其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其中郑某出资150万元,后该公司的注册资金增加至1500万元,郑某出资额增加至750万元,工商档案中并无上述注册资金实际到位的相关证据,后法院裁定追加郑某为被执行人。
法官释法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该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其中郑某出资150万元,后该公司的注册资金增加至1500万元,郑某出资额增加至750万元,但工商档案中并无上述注册资金实际到位的相关证据,郑某虽主张不存在注册资金不实的情形,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认定郑某的上述出资存在注册资金不实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在其投入注册资金不实的7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五招: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
某公司欠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予以中止执行。银行向执行裁决庭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王某为被执行人。执行裁决庭查明该被执行人公司于1998年注册资金由1500万元增加至3800万元,其中王某的出资额由750万元增加至1900万元,王某等股东增资时投入的注册资金系由天津某公司账户转入该公司名下账户内,而同日该公司又将上述款项转回了上述天津公司账户。故法院裁定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在其抽逃注册资金的1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官释法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等股东增资时投入的注册资金系由天津某公司账户转入该公司名下账户内,而同日该公司又将上述款项转回了上述天津公司账户,符合抽逃注册资金的特征,故应认定王某于1998年对公司投入注册资金后,随即将该注册资金抽逃,应在其抽逃注册资金的1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六招: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
赵某给某绿化公司供货鱼虾饵料已经长达三年,但该绿化公司一直拖欠货款,赵某无奈诉上法庭,法院判决绿化公司给付赵某鱼虾饵料款人民币815425元。执行中,没有查到绿化公司名下任何财产,而且已经在登记机关核准注销。赵某向执行裁决庭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吴某为被执行人。法院经调查,该绿化公司企业性质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几经变更,现股东为吴某。法院审查中,吴某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法院裁定吴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法官释法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绿化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经注销,无财产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吴某系该绿化公司的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因此,赵某申请追加吴某为被执行人,对绿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第七招:追加书面承诺代还款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案例
吴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某借款本金四百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王某名下存款100300元,此外王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向执行裁决庭申请追加某房地产公司为被执行人,因该房地产公司出具承诺书,同意由该公司偿还王某应给付的执行款400万元。法院审理后,裁定追加该房地产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承诺偿还的400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释法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载明该房地产公司愿意偿还本案中王某应给付吴某的执行款400万元人民币,该承诺书有公司印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法院裁定追加该房地产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执行中直接通过执行裁决庭追加被执行人,为解决部分被执行企业无财产案件找到法律解决途径。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为追加当事人属于在执行程序中审理涉及案外人第三人实体权利的案件,故实行严格法定原则,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加被执行人,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二是法院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追加当事人,必须依据执行程序中的法律规定进行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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