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 债务能否由继承人偿还
发布日期:2019-02-14 作者:王凡律师
王某发现建筑材料的市场形势很不错,于是决定成立公司准备大干一场。无奈王某手头现金不够,只好紧急向马某借钱,并承诺赚了钱会马上还本付息。马某二话不说就给王某转了100万帮助王某周转资金、注册公司。在马某的帮助下,王某得以成立新公司。王某在公司成立后一年被医院发现患有癌症。王某动完手术后发现自己的病情已恶化,赶紧召集大家交代身后事。在王某的两个同事及其独生儿子小王的见证下,王某表明自己尚欠马某100万借款,让儿子别忘了还。不久后,王某去世。而小王忙于料理父亲的身后事,将还款一事忘在脑后。过了几个月,马某从朋友那里听说王某的遗产已经被其妻子林某和儿子小王分割完毕。马某想:借钱的是王某,他也没有借条之类的证据,他该向谁请求还款。马某先向继承存款数额比较大的王某的妻子林某请求还款,结果林某答复说自己不知道这一欠款事实,不应当由其负担。
法院判决: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
经法院审理,林某仍以马某没有欠条且其不知道借款事实为由拒绝清偿欠款;小王想起父亲王某的临终嘱托,认可了父亲生前的债务,但表示只同意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予以偿还。经查,王某去世后的遗产实际价值为80万元,故法院最终判令林某和小王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马某80万元。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有关债务继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被继承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持相应证据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偿,因该债务的清偿引起的纠纷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在审判实践中,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包括: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因无因管理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以及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现金借贷纠纷全流程突破:牛律师巧解证据难题与程序障碍,高效促成调解
- 【以案释法】借款变“投资”?如何破解《投资协议》迷雾,成功追回欠款
- 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主张“全程付息”,法院如何裁判?
- 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可以免责吗?
- 高密法院拖欠货纠纷案件胜诉
- 经济补偿“N+1”“2N”是什么意思?
- 欠条名字与真实姓名不一致,还能追回欠款吗?
- 个体工商户注销,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
- 夫妻开公司欠货款,妻子要一起还吗?法院这么判……
- 仅有转账记录,是否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民间借贷案件中主张律师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 担保期届满后担保人签字,债权人可追责吗?
- 债权债务案例
- 只有夫妻一方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热门文章
- 增加抚养费案件起诉状格式范本(法院提供)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 民间借贷答辩状
- 催款律师函 (追讨债务律师函)
-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浅析
- 明知对方借钱赌博,还借钱给他是否违法
- 在银行汇款时输错账号将款项打到别人账号后怎么办
- 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鉴定申请书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就是共同债务
- 只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