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能否直接提起 异议债权确认之诉
发布日期:2018-11-21 作者:刘琬琳律师
本案的争议在于,企业破产法虽将提起债权异议之诉的权利赋予债务人,但债务人能否直接提起异议债权确认之诉。笔者认为,债务人可以直接起诉。理由如下:
首先,尽管企业破产法含有一定数量的实体法规范,但并不否认其集体性还债程序的公法属性,因此应该遵守“法无明文规定则不为”的基本准则,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不能突破。但当债权确认程序仍然无法解决债权异议时,企业破产法允许债务人直接提起异议债权确认之诉,将争议的内容提交法院,也未尝不可。
其次,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系技术性操作,应该灵活把握。允许债务人提起异议债权确认之诉,仅仅是允许债务人将争议提交法院,并不意味着否定管理人代表参加诉讼的法定职责。也就是说,在债权人作为被告的具体诉讼中,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同时管理人也应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尽管个案中债务人强烈反对管理人出庭,但管理人是法院指定的,而非债务人的代理人,管理人是否出庭不受债务人意志的影响。与此同时,管理人是独立的执行破产事务的人,其不仅代表债务人利益,更代表债权人利益,不能因为与债务人观点不一致就否定其系债务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最后,按件收取诉讼费,较为妥当。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破产费用。如果对异议债权确认之诉再按确认之诉收费,难免有重复收费之嫌。在不考虑重复收费的情况下,如果由债务人按照诉讼标的额承担诉讼费,则必然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进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如果由债权人承担,则可能发生诉讼收费超过债权人可能得到的财产分配额等不合理现象。需要注意的是,过低的诉讼成本可能导致滥诉,也可能导致管理人为摆脱责任将简单债权确认诉诸诉讼,实务中应该将诉讼费用分配以及加强对管理人的考核作为调节此类案件的手段。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现金借贷纠纷全流程突破:牛律师巧解证据难题与程序障碍,高效促成调解
- 【以案释法】借款变“投资”?如何破解《投资协议》迷雾,成功追回欠款
- 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主张“全程付息”,法院如何裁判?
- 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可以免责吗?
- 高密法院拖欠货纠纷案件胜诉
- 经济补偿“N+1”“2N”是什么意思?
- 欠条名字与真实姓名不一致,还能追回欠款吗?
- 个体工商户注销,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
- 夫妻开公司欠货款,妻子要一起还吗?法院这么判……
- 仅有转账记录,是否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民间借贷案件中主张律师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 担保期届满后担保人签字,债权人可追责吗?
- 债权债务案例
- 只有夫妻一方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热门文章
- 增加抚养费案件起诉状格式范本(法院提供)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 民间借贷答辩状
- 催款律师函 (追讨债务律师函)
-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浅析
- 明知对方借钱赌博,还借钱给他是否违法
- 在银行汇款时输错账号将款项打到别人账号后怎么办
- 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鉴定申请书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就是共同债务
- 只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