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清偿债务后 起诉借款人要求返还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6年7月1日,被告陈某及其丈夫谢某与县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 120000元,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为12个月,夫妻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同日,原告邹某与县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为被告和谢某在最高额120000元借款的范围内提供担保。当日,县邮储银行向谢某夫妇发放了该笔借款。同年11月,谢某自杀身亡。2017年7月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绝还款。后原告邹某为维护个人信用,只好向县邮储银行归还了借款本息共计119989元。之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归还垫付款项,但被告不予理会,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作为担保人已承担担保责任,其在自己垫付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于法有据,虽然谢某在借款期限内自杀身亡,但被告陈某是共同借款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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