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年底了,切勿要债心切构成非法拘禁!
发布日期:2018-01-04 作者:承颖律师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可若因索款心切而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还钱,那就触犯了法律。
曹某一直是个无业游民,闲来没事总喜欢摸两把。2012年11月,朋友叫他赌钱,他就顺口答应了,并和其他几人上了朋友的车。到了目的地后,曹某很快就投入到了赌局中,随后“二全”和另外一个刘某先后四次借给了曹某共计18000元,也都输光了。一看钱给曹某输了个精光,“二全”和刘某就要求曹某当天还钱,作为无业游民的曹某哪有钱还。“二全”担心钱打水漂,拟了个借条叫曹某签了字。此时,不知谁讲了句“写了借条有什么用,人跑掉了呢?”索款心切的他随即和刘某其他几人将曹某带到一个出租屋内,限制其人身自由17个小时,并向曹某父亲打电话讨要借款。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曹某头、面部等多处被打伤。无奈的曹某父亲只能报警,“二全”及刘某见对方父亲报了警,也意识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为了免受法律的惩罚,竟然全都逃跑了,最终被抓获归案。
【律师点评】常州承颖律师
本案犯罪嫌疑人虽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17个小时,但是其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同时还对受害人实施殴打行为,故其行为依法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债务追讨可以通过诉讼后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切勿自行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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