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权转让而引发纠纷 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变更合同
发布日期:2017-10-31 作者:余芬律师
2007年12月19日,潘某某与A公司签订了《股权置换协议书》,约定潘某某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100%股权与A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股权加上人民币540万元进行置换。该协议签订后未完全履行,双方又于2009年6月17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一、A公司以人民币4670.29万元购买潘某某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扣除2007年12月19日A公司已支付的540万元,A公司只需再支付4130.29万元,二、潘某某保证B公司的账目及名下资产即土地证号为xxxx的土地的相应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真实、合法、没有虚假内容。后双方办理了B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2009年10月15日,A公司以潘某某隐瞒了2004年9月17日的选址意见书为由,主张其行为构成欺诈,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变更。
法院判决:欺诈不成立,不予变更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潘某某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提供的土地使用证、土地转让合同均为真实、合法有效。虽然A公司认为潘某某隐瞒了2004年9月17日的选址意见书,但该意见书明确载明其有效期仅为6个月,有效期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该意见书将失效。因此,截至到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时间2009年,该选址意见书已失效,因此潘某某并不存在隐瞒关键资料的行为,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故A公司以潘某某构成欺诈为由,请求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变更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合同变更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以变更合同。除此以外,符合法定情形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变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以上就是对“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变更合同?”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债权债务方面的专业律师。
(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现金借贷纠纷全流程突破:牛律师巧解证据难题与程序障碍,高效促成调解
- 【以案释法】借款变“投资”?如何破解《投资协议》迷雾,成功追回欠款
- 约定了逾期违约金,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主张“全程付息”,法院如何裁判?
- 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可以免责吗?
- 高密法院拖欠货纠纷案件胜诉
- 经济补偿“N+1”“2N”是什么意思?
- 欠条名字与真实姓名不一致,还能追回欠款吗?
- 个体工商户注销,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
- 夫妻开公司欠货款,妻子要一起还吗?法院这么判……
- 仅有转账记录,是否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民间借贷案件中主张律师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 担保期届满后担保人签字,债权人可追责吗?
- 债权债务案例
- 只有夫妻一方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热门文章
- 增加抚养费案件起诉状格式范本(法院提供)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 民间借贷答辩状
- 催款律师函 (追讨债务律师函)
-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浅析
- 明知对方借钱赌博,还借钱给他是否违法
- 在银行汇款时输错账号将款项打到别人账号后怎么办
- 民间借贷中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鉴定申请书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否就是共同债务
- 只有汇款凭证没有借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